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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分类号类名
1A61L材料或消毒的一般方法或装置;空气的灭菌、消毒或除臭;绷带、敷料、吸收垫或外科用品的化学方面;绷带、敷料、吸收 垫或外科用品的材料(以所用药剂为特征的机体保存与灭菌入A01N;食物或食品的保存,如灭菌入 A23;医药、牙科或梳 妆用配制品入 A61K)〔4〕
2B01J化学或物理方法,例如,催化作用或胶体化学;其有关设备
3B05C一般对表面涂布流体的装置(喷射装置、雾化装置、喷嘴入B05B;把液体或其他流体涂布于物体上的静电喷射装置入B05B5/08)
4B05D对表面涂布流体的一般工艺(输送通过液浴的节或工件入B65G,如 B65G49/02)
5B21B金属的轧制(与 B21中的金属加工结合使用的辅助加工,见B21C;轧弯入 B21D;轧制特种制品,如螺丝、轮、环、圆桶、 球入 B21H;利用轧机的压焊入 B23K20/04)
6B21C用非轧制的方式生产金属板、线、棒、管、型材或类似半成品;与基本无切削金属加工有关的辅助加工
7B21F金属线材的加工或处理(金属轧制入 B21B;用拉拔和用有关基本无切削加工的辅助加工方法入 B21C;捆扎物件入 B65B13/00)
8B28D加工石头或类似石头的材料(采矿或采石用的机械或方法入E21C)
9B32B层状产品,即由扁平的或非扁平的薄层,例如泡沫状的、蜂窝状的薄层构成的产品
10B65H搬运薄的或细丝状材料,如薄板、条材、缆索
11C01B非金属元素;其化合物(制备元素或二氧化碳以外无机化合物的发酵或用酶工艺入 C12P3/00;用电解法或电泳法生产非金 属元素或无机化合物入 C25B)
12C01F金属铍、镁、铝、钙、锶、钡、镭、钍的化合物,或稀土金属的化合物 (金属氢化物入 C01B 6/00; 卤素的含氧酸盐入 C01B 11/00; 过氧化物、过氧酸盐入 C01B 15/00; 镁、钙、锶或钡的 硫化物或多硫化物入 C01B 17/42; 硫代硫酸盐、连二亚硫酸 盐、连多硫酸盐入 C01B 17/64; 含硒或碲的化合物入 C01B 19/00; 金属与氮的二元化合物入 C01B 21/06; 叠氮化物入 C01B 21/08; 金属氨化物入 C01B 21/092; 亚硝酸盐入 C01B 21/50; 磷化物入 C01B 25/08; 磷的含氧酸盐入 C01B 25/16; 碳 化物入 C01B 32/90; 含硅的化合物入 C01B 33/00; 含硼的化合 物入 C01B 35/00; 具有分子筛特性但不具有碱交换特性的化 合物入 C01B 37/00; 具有分子筛和碱交换特性的化合物,如结 晶沸石,入 C01B 39/00;氰化物入 C01C 3/08;氰酸盐入 C01C 3/14; 氰氨盐入 C01C 3/16; 硫氰酸盐入 C01C 3/20; 发酵或使 用酶的方法制备元素或二氧化碳之外的无机化合物入 C12P 3/00; 从混合物,如矿石,制取作为提炼游离金属的冶金工艺 中间化合物的金属化合物入 C22B; 通过电解法或电泳法生产 非金属元素或无机化合物入 C25B)
13C01G含有不包含在 C01D 或 C01F 小类中之金属的化合物(金属氢化物入 C01B 6/00; 卤素的含氧酸盐入 C01B 11/00; 过氧化物、 过氧酸盐入 C01B 15/00; 硫代硫酸盐、连二亚硫酸盐、连多硫 酸盐入 C01B 17/64; 含硒或碲的化合物入 C01B 19/00; 金属与 氮的二元化合物入 C01B 21/06; 叠氮化物入 C01B 21/08; 金 属氨化物入 C01B 21/092; 亚硝酸盐入 C01B 21/50; 磷化物入 C01B 25/08; 磷的含氧酸盐入 C01B 25/16; 碳化物入 C01B 32/90; 含硅的化合物入 C01B 33/00; 含硼的化合物入 C01B35/00; 具有分子筛特性但不具有碱交换特性的化合物入 C01B37/00; 具有分子筛和碱交换特性的化合物,如结晶沸石,入C01B 39/00;氰化物入 C01C 3/08; 氰酸盐入 C01C 3/14; 氰氨 盐入 C01C 3/16; 硫氰酸盐入 C01C 3/20; 发酵或使用酶的方 法制备元素或二氧化碳之外的无机化合物入 C12P 3/00; 从混 合物,如矿石,制取作为提炼游离金属的冶金工艺中间化合物 的金属化合物入 C21B 、C22B; 通过电解法或电泳法生产非 金属元素或无机化合物入 C25B)
14C03B玻璃、矿物或渣棉的制造、成型;玻璃、矿物或渣棉的制造或成型的辅助工艺(表面处理入 C03C)
15C03C玻璃、釉或搪瓷釉的化学成分;玻璃的表面处理;由玻璃、矿物或矿渣制成的纤维或细丝的表面处理;玻璃与玻璃或与其他 材料的接合
16C04B石灰;氧化镁;矿渣;水泥;其组合物,例如:砂浆、混凝土或类似的建筑材料;人造石;陶瓷(微晶玻璃陶瓷入 C03C10/00);耐火材料(难熔金属的合金入 C22C);天然 石的处理〔4〕
17C07C无环或碳环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入 C08;有机化合物的电解或电泳生产入 C25B3/00,C25B7/00)
18C07D杂环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入 C08)〔2〕
19C07F含除碳、氢、卤素、氧、氮、硫、硒或碲以外的其他元素的无环,碳环或杂环化合物(含金属的卟啉入 C07D487/22;高分 子化合物入 C08)
20C08B多糖类; 其衍生物(含少于 6 个相互以配糖连接的糖键基团的多糖入 C07H;发酵或用酶方法入 C12P 19/00;纤维素生产入 D21) 〔4〕
21C08F仅用碳-碳不饱和键反应得到的高分子化合物(由低碳烃制造液态烃混合物,例如通过齐聚作用入 C10G50/00;发酵或使用 酶的方法合成目标化合物或组合物或从外消旋混合物中分离 旋光异构体入 C12P;含有碳-碳不饱和键的单体接枝聚合到纤 维、丝线、纱线、织物或用这些材料制成的纤维制品入 D06M14/00)〔2〕
22C08G用碳-碳不饱和键以外的反应得到的高分子化合物(发酵或使用酶的方法合成目标化合物或组合物或从外消旋混合物中分 离旋光异构体入 C12P)〔2〕
23C08J加工;配料的一般工艺过程;不包括在 C08B,C08C,C08F,C08G 或 C08H 小类中的后处理(塑料的加工,如成型入 B29)〔2〕
24C08K使用无机物或非高分子有机物作为配料(涂料、油墨、清漆、染料、抛光剂、黏合剂入 C09)〔2〕
25C08L高分子化合物的组合物(基于可聚合单体的组成成分入 C08F、C08G;人造丝或纤维入 D01F;织物处理的配方入 D06)〔2〕
26C09B有机染料或用于制造染料的有关化合物;媒染剂;色淀(发酵或用酶的方法合成的目标化合物入 C12P)
27C09C纤维状填料以外的无机材料的处理以增强它们的着色或填充性能(专门适用于增强它们在砂浆、混凝土、人造石或类似物 质中填充性能的材料处理入 C04B14/00、C04B18/00、 C04B20/00);炭黑的制备
28C09D涂料组合物,例如色漆、清漆或天然漆;填充浆料;化学涂料或油墨的去除剂;油墨;改正液;木材着色剂;用于着色或印 刷的浆料或固体;原料为此的应用(化妆品入 A61K,一般将 液体或其他流动物料涂到表面上的方法入 B05D;木材着色入 B27K5/02;釉料或搪瓷釉入 C03C;天然树脂、虫胶清漆、干 性油、催干剂、松节油本身入 C09F;除虫胶清漆外的抛光组 合物、滑雪屐蜡入 C09G;黏合剂或用作黏合剂的物质入 C09J; 用于接头或盖的密封或包装材料入 C09K3/10;用于防止泄漏 的材料入 C09K3/12;电解或电泳生成镀层的方式
29C09J黏合剂;一般非机械方面的黏合方法;其他类目不包括的黏合方法;黏合剂材料的应用(外科黏合剂入 A61L24/00;在层状 产品中用作黏合剂的基于未指明的有机高分子化合物的黏合 剂入 B32B;使用黏合剂或热熔黏合剂在织物或具有可变形表 面的类似物料或物件上贴标签,分别入 B65C5/02,B65C5/04; 动物胶或明胶的制备入 C09H;带黏性的标签、签条或类似识 别指示装置入 G09F3/10)〔5〕
30C10M润滑组合物(钻井用组合物入 C09K8/02);在润滑组合物中化学物质或单独使用或用作润滑组分(脱模,即金属脱模剂入 B22C3/00,一般塑料或塑态物质的脱模剂入 B29C33/56,玻璃 脱模剂入 C03B40/02;纺织品润滑剂入 D06M11/00、 D06M13/00、D06M15/00;显微镜检查法用浸液油入 G02B21/33)〔4〕
31C21C生铁的加工处理,例如精炼、熟铁或钢的冶炼;熔融态下铁类合金的处理
32C21D改变黑色金属的物理结构;黑色或有色金属或合金热处理用的一般设备;使金属具有韧性,例如通过脱碳或回火(扩散法渗 入处理入 C23C)(涉及 C23 大类中的至少一种工艺和本小类 中的至少一种工艺的金属材料表面处理入 C23F17/00)(共晶材料的定向凝固或共析材料的定向分层入 C30B)
33C22C合金(合金的处理入 C21D、C22F)
34C22F改变有色金属或有色合金的物理结构(专用于黑色合金或钢热处理的工艺以及用于金属或合金处理的设备入 C21D)
35C23C对金属材料的镀覆;用金属材料对材料的镀覆;表面扩散法,化学转化或置换法的金属材料表面处理;真空蒸发法、溅射法、 离子注入法或化学气相沉积法的一般镀覆(挤压法制造包覆金 属的产品入 B21C23/22;通过将预先存在的薄层连接到制品上 的方法用金属进行镀覆处理的见各有关位置,例如 B21D39/00,B23K;玻璃的金属化入 C03C;砂浆、混凝土、 人造石、陶瓷或天然石的金属化入 C04B41/00;金属的搪瓷或 向金属上镀覆玻璃体层入 C23D;用电解法或电泳法处理金属 表面或镀覆金属入 C25D;单晶膜生长入 C30B;纺织品的金 属化入 D06M11/83;用局部金属化法装饰纺织品入 D06Q1/04)〔4〕
36C23F非机械方法去除表面上的金属材料(电浸蚀法加工金属入B23H;火焰法清除表层金属材料入 B23K7/00;用激光束加工 金属入 B23K26/00);金属材料的缓蚀;一般防积垢(电解或 电泳法处理金属表面或金属覆层入 C25D,C25F);至少一种 在 C23 大类中所列的方法及至少一种在 C21D、C22F 小类或 者 C25 大类中所列的方法的多步法金属材料表面处理〔4〕
37C25C电解法生产、回收或精炼金属的工艺;其所用的设备(阳极或阴极保护入 C23F13/00;单晶生长入 C30B)[2006.01]
38C25D覆层的电解或电泳生产工艺方法;电铸(印刷电路的金属沉积法制造入 H05K3/18);工件的电解法接合;所用的装置(阳 极或阴极保护入 C23F13/00;单晶生长入 C30B)〔2,6〕
39C30B单晶生长(用超高压的,例如用于金刚石形成的入 B01J3/06)共晶材料的定向凝固或共析材料的定向分层;材料的区熔精炼(金属或合金的区熔精炼入 C22B);具有一定结构的均匀多 晶材料的制备(金属铸造,按同样工艺或装置的其他物质铸造 入 B22D;塑料的加工入 B29;改变金属或合金的物理结构入 C21D、C22F);单晶或具有一定结构的均匀多晶材料;单晶 或具有一定结构的均匀多晶材料之后处理(用于半导体器件或 元件生产的入 H01L);其所用的装置
40D01D制作化学长丝、线、纤维、鬃或带子的机械方法或设备(金属线的制作或加工入 B21F;软化的玻璃,矿物,或矿渣制成的纤维和长丝入 C03B 37/00)
41D01F制作人造长丝,线,纤维,鬃或带子的化学特征;专用于生产碳纤维的设备 〔2〕
42D04H制造纺织品,例如用纤维或长丝原料(织造入 D03;针织入D04B;编带入 D04C;制网入 D04G;缝纫入 D05B;簇绒入 D05C;非织造布整理入 D06);通过此类工艺或设备制造的 织物,如毛毡、非织造布;棉絮;衬垫(有不同种类中间层或 外层的,例如非织造布的,非织造布入 B32B)
43D06M对纤维、纱、线、织物、羽毛或由这些材料制成的纤维制品进行 D06 类内其他类目所不包括的处理
44D06N墙壁、地面或类似物的覆盖材料,如由涂着一层高分子材料的纤维网制成的油毡、油布、人造革、油毛毡;其他类不包括的 柔性平幅材料
45D21H浆料或纸浆组合物;不包括在小类 D21C、D21D 中的纸浆组合物的制备;纸的浸渍或涂布;不包括在大类 B31 或小类 D21G中的成品纸的加工;其他类不包括的纸〔5〕
46E02D基础;挖方;填方(专用于水利工程的入 E02B);地下或水下结构物[6]
47E04B一般建筑物构造;墙,例如,间壁墙;屋顶;楼板;顶棚;建筑物的隔绝或其他防护(墙、楼板、或顶棚上的开口的边沿构造入 E06B1/00)
48E04C结构构件;建筑材料(桥梁用的入 E01D;专门设计作隔绝或其他防护用途的入 E04B;辅助建筑构件入 E04G;采矿用的 入 E21;隧道用的入 E21D;具有除建筑工程以外更广泛用途 的结构构件入 F16,特别是 F16S)
49E04D屋面覆盖层;天窗;檐槽;屋面施工工具(用灰泥或其他多孔材料作外墙的面层入 E04F13/00)
50E04F建筑物的装修工程,例如,楼梯,楼面(窗、门入 E06B)
51E04H专门用途的建筑物或类似的构筑物;游泳或喷水浴槽或池;桅杆;围栏;一般帐篷或天篷(基础入 E02D)〔4〕
52F16B紧固或固定构件或机器零件用的器件,如钉、螺栓、簧环、夹、卡箍或楔;连接件或连接(用于传送旋转运动的联轴器入F16D)
53H01B电缆;导体;绝缘体;导电、绝缘或介电材料的选择(磁性材料的选择入 H01F1/00;波导管入 H01P)
54H01R导电连接;一组相互绝缘的电连接元件的结构组合;连接装置;集电器
55H02S由红外线辐射、可见光或紫外光转换产生电能,如使用光伏(PV)模块(从放射性源获取电能入 G21H 1/12;无机光敏半导 体器件入 H01L 31/00;热电器件入 H01N10/00,H01N15/00;有 机光敏半导体器件入 H10K30/00)[2014.01]
56A23B保存,如用罐头贮存肉、鱼、蛋、水果、蔬菜、食用种籽;水果或蔬菜的化学催熟;保存、催熟或罐装产品
57A23N其他类不包含的处理大量收获的水果、蔬菜或花球茎的机械或装置;大量蔬菜或水果的去皮;制备牲畜饲料装置(切割草类 或饲料机械入 A01F29/00;碎裂,例如切碎入 B02C;切断, 例如切割、割裂、切片入 B26B,B26D)
58B01D分离(用湿法从固体中分离固体入 B03B、B03D,用风力跳汰机或摇床入 B03B,用其他干法入 B07;固体物料从固体物料 或流体中的磁或静电分离,利用高压电场的分离入 B03C;离 心机、涡旋装置入 B04B;涡旋装置入 B04C;用于从含液物料 中挤出液体的压力机本身入 B30B9/02)
59B01F混合,例如,溶解、乳化或分散(混合颜料入 B44D3/06)
60B02C一般破碎、研磨或粉碎;碾磨谷物(用破碎、磨碎或碾磨方法制取金属粉末入 B22F9/04)
61B03B用液体或用风力摇床或风力跳汰机分离固体物料
62B03C从固体物料或流体中分离固体物料的磁或静电分离;高压电场分离
63B05B喷射装置;雾化装置 ;喷嘴(有喷嘴的喷射混合机入B01F25/72)(用喷射使液体或其他流体涂布于表面的方法入 B05D)[1974.07]
64B07B用细筛、粗筛、筛分或用气流将固体从固体中分离;适用于散装物料的干式分离法,如适于像散装物料那样处理的松散物品 的分离(湿式分离方法,使用像液体一样的流态物料的分选方 法入 B03;干式分离装置与湿式分离装置的联合入 B03B;使 用液体的入 B03B,B03D;用磁力或静电分离方法从固体物料 或液体中分离固体物料的分选,高压电场分离入 B03C;用于 实现物理过程所用的离心机或涡流装置入 B04;人工分选,邮件分拣,根据对物品或物料样品的某些特性的检测或测量来致动开关或其他装置以进行分选入 B07C)
65B08B一般清洁;一般污垢的防除(刷子入 A46;家庭或类似清洁装置入 A47L;从液体或气体中分离颗粒入 B01D;固体分离入 B03,B07;一般对表面喷射或涂敷液体或其它流体材料入 B05; 用于输送机的清洗装置入 B65G45/10;对瓶子同时进行清洗、 灌注和封装的入 B67C7/00;一般腐蚀或积垢的防止入 C23; 街道、永久性道路、海滨或陆地的清洗入 E01H;专门用于游 泳池或仿海滨浴场浅水池或池子的部件、零件或辅助设备清洁 的入 E04H4/16;防止或清除静电荷入 H05F)
66B09B固体废物的处理[1980.01]
67B09C污染的土壤的再生(从土壤中除去石头或类似杂物的收集机入A01B43/00;土壤的蒸气消毒入 A01G11/00;清除陆地上不希 望有的东西,例如垃圾入 E01H15/00)〔6〕
68B28B黏土或其他陶瓷成分的成型;熔渣的成型;含有水泥材料的混合物的成型,例如灰浆(铸模入 B22C;石头或类似石料的加 工入 B28D;一般在塑性状态中材料的成型入 B29C;制造并非 完全由这些材料组成的层状制品入 B32B;现场成型见 E 部有 关的类)
69B28C制造黏土;制造含有黏土或水泥材料的混合料,例如灰浆(铸型材料的制备入 B22C5/00)
70B29B成型材料的准备或预处理;制作颗粒或预型件;塑料或包含塑料的废料的其他成分的回收〔4〕
71B65D用于物件或物料贮存或运输的容器,如袋、桶、瓶子、箱盒、罐头、纸板箱、板条箱、圆桶、罐、槽、料仓、运输容器;所 用的附件、封口或配件;包装元件;包装件
72B65F家庭的或类似的垃圾的收集或清除(消毒垃圾入 A61L;垃圾破碎机入 B02C;分拣垃圾入 B03B,B07B;运输垃圾容器的 手推车入 B62B;麻袋夹持器入 B65B67/00;将垃圾转化成肥 料入 C05F;将垃圾转化成固体燃料入 C10L;污水管,污水井 入 E03F;建筑物内清除垃圾的配置入 E04F17/10;垃圾焚化炉 入 F23G)
73B66B升降机;自动扶梯或移动人行道(用作替代正常出口的救生装置,如支撑在大楼或者其他结构上的楼梯、用于降下人员的营 救笼、袋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入 A62B1/02;与飞机配合或 装在飞机上用于装卸货物或便于乘客乘降或具有类似功能的 设备入 B64D9/00;以用于提升或卷扬机构为特点的制动或停止装置入 B66D5/00)〔4〕
74C02F水、废水、污水或污泥的处理(通过在物质中产生化学变化使有害的化学物质无害或降低危害的方法入 A62D3/00;分离、 沉淀箱或过滤设备入 B01D;有关处理水、废水或污水生产装 置的水运容器的特殊设备,例如用于制备淡水入 B63J;为防 止水的腐蚀用的添加物质入 C23F; 放射性废液的处理入 G21F9/04)〔3〕
75C05F不包含在 C05B、C05C 小类中的有机肥料,如用废物或垃圾制成的肥料
76C10B含碳物料的干馏生产煤气、焦炭、焦油或类似物(油的裂化入C10G;矿石的地下汽化入 E21B43/295)〔5〕
77C10G烃油裂化;液态烃混合物的制备,例如用破坏性加氢反应、低聚反应、聚合反应(裂解成氢或合成气入 C01B;气态烃裂化 或高温热解成一定或特定结构的单个烃或其混合物入 C07C; 裂化成焦炭入 C10B);从油页岩、油矿或油气中回收烃油; 含烃类为主的混合物的精制;石脑油的重整;地蜡〔6〕
78C21B铁或钢的冶炼(铁矿石或废料的预处理入 C22B1/00)
79C22B金属的生产或精炼(金属粉末或其悬浮物的制取入 B22F9/00;电解法或电泳法生产金属入 C25);原材料的预处理
80D21C从含纤维素原料中除去非纤维素物质生产纤维素;制浆药液的再生;所需设备
81E03B取水、集水或配水的装置或方法(钻井,一般从井里取出液体入 E21B;一般管道系统入 F17D)
82E03F下水道,污水井
83E21F矿井或隧道中或其自身的安全装置,运输、充填、救护、通风或排水〔2〕
84F01D非变容式机器或发动机,如汽轮机(燃烧发动机入 F02;流体机械或发动机入 F03,F04;非变容式泵入 F04D)
85F01K蒸汽机装置;贮汽器;不包含在其他类目中的发动机装置;应用特殊工作流体或循环的发动机(燃气轮机或喷射推进装置入F02;蒸汽发生入 F22;核动力装置,及其发动机装置入 G21D)
86F01N一般机器或发动机的气流消音器或排气装置;内燃机的气流消音器或排气装置(与车辆中的推进装置的排气相关的装置入 B60K13/00;燃烧空气进气消音器,专门适用于或装在内燃机 中的入 F02M35/00;一般的噪声防止或衰减入 G10K11/16)
87F02B活塞式内燃机;一般燃烧发动机(燃气轮机装置入 F02C;热气或燃烧产物的变容式发动机装置入 F02G)
88F04C旋转活塞或摆动活塞的液体变容式机械(液体驱动的发动机入F03C);旋转活塞或摆动活塞的变容式泵(发动机燃料喷射泵 入 F02M)
89F04D非变容式泵(发动机燃料喷射泵入 F02M;离子泵入 H01J41/12;电动泵入 H02K44/02)
90F21V照明装置或其系统的功能特征或零部件;不包含在其他类目中的照明装置和其他物品的结构组合物〔1,7〕
91F22B蒸汽的发生方法;蒸汽锅炉(以原动机为主的蒸汽机装置入F01K;燃烧生成物或剩渣的清除,例如锅炉管燃烧沾污表面 的清洗入 F23J3/00;家用蒸汽的集中供热系统入 F24D;一般 热交换或热传递入 F28;核反应堆堆心中蒸气的发生入 G21)
92F22D预热或蓄预热;用于蒸汽发生的给水;用于蒸汽发生的补充水;用于蒸汽发生的水位控制;促进蒸汽锅炉内的水循环的辅助装 置
93F23B只用固体燃料的燃烧方法或设备(用于燃烧室温下是固体,但以融化状态燃烧的燃料的燃烧,如蜡烛蜡入 C11C5/00,F23C, F23D;使用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燃料的入 F23C,F23D1/00; 使用悬浮在液体中的固体燃料入 F23C,F23D11/00;同时或交 替使用固体和流体燃料或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燃料的入 F23C,F23D17/00)
94F23D燃烧器
95F23G焚化炉;废物或低品位燃料的焚毁
96F23J燃烧生成物或燃烧余渣的清除或处理;烟道(处理烟或废气的 燃烧设备,例如处理排气的入 F23G7/06)
97F23K燃烧设备的燃料供应(专门适用于流化床燃烧设备的燃料供应入 F23C10/22)
98F24F空气调节;空气增湿;通风;空气流作为屏蔽的应用(从尘、烟产生区消除尘、烟入 B08B15/00;从建筑物中排除废气的竖 向管道入 E04F17/02;烟囱或通风井顶部,烟道末端入 F23L17/02)
99F24H一般有热发生装置,例如热泵,的流体加热器,例如水或空气的加热器(蒸汽发生入 F22)
100F24S太阳能热收集器;太阳能热系统(用于从太阳能产生机械能的入 F03G 6/00)[2018.01]
101F26B从固体材料或制品中消除液体的干燥(联合收割机的干燥装置入 A01D41/133;干燥果实或疏菜用的框架入 A01F25/12;干 燥食品入 A23;干燥头发入 A45D20/00;干燥身体的器具入 A47K10/00;干燥家庭物品入 A47L;干燥气体或蒸汽入 B01D; 脱水或类似的从固体分离出液体的化学或物理方法入 B01D43/00;离心设备入 B04;干燥陶瓷器入 C04B33/30;与 其他处理方式结合的干燥纱线或纤维入 D06C;没有加热或正 向空气循环的洗衣用干燥框架,家用洗衣干燥机或旋转式脱水 机,拧干或热压洗衣入 D06
102F27B一般馏炉、窑、烘烤炉或蒸馏炉;开式烧结设备或类似设备(燃烧设备入 F23;电加热入 H05B)
103F27D一种以上的炉通用的炉、窑、烘烤炉或蒸馏炉的零部件或附件(燃烧设备入 F23;电加热入 H05B)
104F28B蒸汽或其他蒸气冷凝器(蒸气的冷凝入 B01D5/00;在静电沉积之前对气体进行预处理过程中的冷凝入 B03C3/014;有冷凝 器的蒸汽机装置入 F01K;气体的液化入 F25J;一般用途的热 交换或传热装置的零部件 F28F)
105F28D其他小类中不包括的热交换设备,其中热交换介质不直接接触的(传热、热交换或储热材料入 C09K5/00;有热量产生装置 的和传热装置的流体加热器入 F24H;炉入 F27;一般用途的 热交换设备的零部件入 F28F);一般贮热装置或设备〔4〕
106F28F通用热交换或传热设备的零部件(传热、热交换或储热材料入C09K5/00;聚水器或防气阀、通气入 F16)
107G01D非专用于特定变量的测量;不包含在其他单独小类中的测量两个或多个变量的装置;计费设备;非专用于特定变量的传输或 转换装置;未列入其他类目的测量或测试
108G01F容积、流量、质量流量或液位的测量;按容积进行测量
109G01G称量
110H02K电机(电动继电器入 H01H53/00;直流或交流电力输入变换为浪涌电力输出入 H02M9/00)
111H05B电热;其他类目不包含的电照明光源;一般的用于电照明光源的电路
11202-02服装
11303-01大衣箱、手提箱、公文包、手提包、钥匙袋、钱夹、专门为内 容物设计的箱包和类似物品
11405-06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
11509-03盒、箱、集装箱和罐
11609-05袋、小袋、管和囊
11711-02小装饰品,桌子、壁炉台和墙的装饰物,花瓶和花盆
11823-04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
11925-01建筑材料
12025-02预制或预装建筑构件
12109-01瓶、长颈瓶、鼓形瓶、盛装腐蚀性液体的大玻璃瓶、细颈瓶和 压力容器
12213-02电力变压器、整流器、电池和蓄电池
12323-03加热设备
12426-05灯,落地灯,枝形吊灯,墙壁和天花板装置,摄影和电影投光 灯

思尔六在《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3年度专利预审分析报告》的通知中预审合格率为97.67%,省内专利预审合格率第二

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度,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合肥保护中心”)在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积极做好专利预审服务,支撑合肥优势产业创新发展。为进一步提升专利预审服务能力,合肥保护中心对2023年度专利预审申请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现将《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3年度专利预审分析报告》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阅研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3年度专利预审分析报告》的通知

2024年2月5日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部署要求,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分析及动向监测,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活动的统计需要,制定本参照关系表。

本参照关系表适用于对“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统计监测;适用于各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产业专利统计监测工作。

二、编制原则

(一)以国家规划文件为依据。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为指导,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编制思路和框架设计,明确适用范围。

(二)实现产业直接对照。把握专利分类专业特点,将国际专利分类直接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进行对照,为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与经济活动的关联分析提供统计依据。

(三)确保产业全面覆盖。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部领域,实现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全面对照关系。

(四)应用位置优先原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基础技术涉及的分类号,可同时应用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和相关服务业等产业的,优先对照至该应用位置。

(五)注重实际可操作性。按照技术相关度,将国际专利分类对照至最相关且唯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位置,便于统计使用。

(六)具有动态可调整性。可随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际专利分类的调整以及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发展实现适应性调整。

三、参照范围

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脑科学、量子信息和区块链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立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经合并去重,共建立关系 1872 条,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 8 个部、89 个大类、317 个小类、2893个大组、35473 个小组。

四、有关说明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均对应一个或多个国际专利分类,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下专利与所述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所述国际专利分类对应的关键词是对该分类的进一步限定,以实现更为准确的统计。

(二)国际专利分类号后加“*”表示包括国际专利分类该层级及以下所有分类号,对于需排除的分类号加括号予以说明。

(三)编制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 2020.01)》《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参考《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一、二层分类代码及名称相关表述均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相一致。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战略性

新兴产业名称

国际专利分类

关键词概述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1

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

G06F11*(不含G06F11/14、G06F11/36)、G06F21*(不含G06F21/60、G06F21/62)、H04L1*

B41J*(不含B41J2*)、G06F*(不含G06F1*、G06F3*、G06F8*、G06F9/44、G06F9/445、G06F9/455、G06F9/46、G06F9/48、G06F9/50、G06F9/52、G06F9/54、G06F11*、G06F12*、G06F13*、G06F15/00、G06F15/16、G06F16/182、G06F16/2458、G06F16/27、G06F16/95、G06F17*、G06F21*、G06F30*、G06F40*)、H04B*(不含H04B1*、H04B3*、H04B5*、H04B7*、H04B10*、H04B11*、H04B13*、H04B14*、H04B15*、H04B17*)、H04M*(不含H04M1*、H04M3/42、H04M3/487、H04M3/493、H04M11*)、H04N*(不含H04N1*、H04N3*、H04N5*、H04N7*、H04N9*、H04N11*、H04N13*、H04N19*、H04N21*)、H04W24*

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G01S1*(不含G01S1/02)、G06F1*(不含G06F1/16)、G08C19*、H04B1*、H04B3*(不含H04B3/54)、H04B5*、H04B7*(不含H04B7/14、H04B7/15、H04B7/155、H04B7/185、H04B7/19、H04B7/195、H04B7/204、H04B7/212、H04B7/216、H04B7/26)、H04B11*、H04B13*、H04B14*、H04B15*、H04B17*、H04H20*、H04J1*、H04J3*(不含H04J3/06)、H04J4*、H04J7*、H04J9*、H04J11*、H04J13*、H04J14*(不含H04J14/02)、H04L12*(不含H04L12/02、H04L12/24、H04L12/28、H04L12/46、H04L12/66)、H04L27/26、H04L29*(不含H04L29/06、H04L29/08)、H04Q3*、H04Q5*、H04Q9*、H04Q11*(不含H04Q11/00)、H04W36*、H04W68*、H04W88*、H04W92*

高端路由器、单槽位处理路由器等其他计算机制造;新一代移动通信基站设备、数字程控交换机等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G01S1/02、G01S5/02、G01S11/02、G06F9/46、G06F9/48、G06F9/52、G06K1/12、G06K7/00、G06K7/06、G06K7/08、G06K7/12、G06K7/14、G06K19/06、G06K19/07、G06K19/073、G06K19/077、G06K19/08、G06K19/10、G06K19/12、G06K19/14、G06K19/16、G06K19/18、G08B13*、G08B19*(不含G08B19/00)、G08B21*(不含G08B21/16)、G08B25*(不含G08B25/10)、G08C17/00、G08C23*、G10L15/00、H04B3/54、H04B7/14、H04B7/15、H04B7/155、H04B7/204、H04B7/212、H04B7/216、H04B7/26、H04B10*、H04H60/23、H04J3/06、H04J14/02、H04L12/02、H04L12/24、H04L12/46、H04M3/487、H04M3/493、H04M11*、H04Q11/00、H04W4*(不含H04W4/00、H04W4/02、H04W4/12、H04W4/42、H04W4/70)、H04W8*(不含H04W8/26)、H04W16*、H04W28*、H04W40*、H04W48*、H04W52*、H04W56*、H04W60*、H04W64*、H04W72*、H04W74*、H04W76*、H04W80*(不含H04W80/04)、H04W84*(不含H04W84/16)

光纤宽带运营服务;新一代移动通信核心网和接入网建设、组网等移动电信服务;移动话音服务、移动数据通信服务等其他电信服务。

G01S5*(不含G01S5/02)、G06F3*(不含G06F3/01、G06F3/023、G06F3/0354、G06F3/0362、G06F3/039、G06F3/041、G06F3/044、G06F3/0484、G06F3/0488、G06F3/06、G06F3/09)、G06F9/54、G06F12/00、G06F12/02、G06F12/08、G06F12/14、G06F13*、G06F15/00、G06K7*(不含G06K7/00、G06K7/06、G06K7/08、G06K7/10、G06K7/12、G06K7/14)、G06K9/20、G06K9/32、G06K9/34、G06K9/46、G06K9/60、G06K19*(不含G06K19/06、G06K19/07、G06K19/073、G06K19/077、G06K19/08、G06K19/10、G06K19/12、G06K19/14、G06K19/16、G06K19/18)、G11C*、H04H40*(不含H04H40/90)、H04H60*(不含H04H60/23、H04H60/82)、H04M1*、H04N1*、H04N3*、H04N9*、H04N11*、H04N19*、H04W4/00、H04W4/70、H04W84/16、H05K11*

计算机整机制造;手持平板电脑显示设备等计算机零部件制造;人机交互设备、图形图像输出设备等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云平台、物联网等其他计算机制造;移动智能终端;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智能医疗系统、RFID等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G06F15/16、H04L5*、H04L7*、H04L25*、H04L27*(不含H04L27/26)、H04W8/26、H04W80/04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下一代互联网运营服务、光纤出租服务等其他电信服务;基于IPv6技术提供的网络平台服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

1.2

电子核心产业

C09K19/30、C09K19/34、C09K19/44、G01R35/00、G01R35/04、G06N10/00

F21K9*、F21S2*、F21S8*、G02F1*、G03F1*、G06F3/041、G09F9/00、G09F9/30、G09F9/313、G09F9/33、G09F9/35、G11B5*、G11B17*、G11B19*、G11B20*、G11B23*、G11B27*、G11B31*、H01C1*、H01C17/24、H01F3*、H01F5*、H01F7*、H01G9*(不含H01G9/04、H01G9/042、H01G9/045、H01G9/052、H01G9/055、H01G9/06、H01G9/08、H01G9/10、H01G9/12、H01G9/20)、H01G11*、H01L27*(不含H01L27/14)、H01L41/187、H01L43*、H01L45*、H01M6*

聚烯烃类材料、软材料及硅基复合材料;六氟磷酸锂碳酸酯类溶液;铝塑膜、透明导电薄膜材料、电子元件专用厚薄膜材料;6代及以上玻璃基板;玻璃陶瓷、石英系光纤光缆材料;高性能陶瓷基板、气敏陶瓷材料等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石墨类材料、硬碳材料;锂离子电池单体、模块及系统;模块化镍氢电池储能系统;超级电容单体、模块及系统等其他电池制造;高性能混合液晶、驱动IC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G01J3*、G01J9*、G01L1*、G01L9*(不含G01L9/16)、G04G3*、G04G5*、G04G7*、G04R20*、G04R40*、H03H*

数字电视测试仪器、通信与网络测试仪器等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G02B6*(不含G02B6/44、G02B6/46、G02B6/48、G02B6/50、G02B6/52、G02B6/54)、G02B26*、G03F7/20、G03G*、G03H*、G06F3/044、G09G3*、H01C7*、H01F10*、H01F13*、H01P*、H01Q3*、H01Q5*、H01Q7*、H01Q9*、H01Q15*、H01Q19*、H01Q21*、H01Q23*、H01S*、H03B*、H03D*、H03F*、H03J*、H03L*、H05H*

光纤制造;显示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集成电路生产线设备、IGBT生产线设备等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片式元器件生产设备、频率器件生产设备等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磁控溅射设备、准分子激光退火设备等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铝合金电缆、复合海底电缆、高压超高压电缆;特种用途真空器件;新型晶体器件、中大功率高压绝缘栅双极晶体管等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驱动电路、电子纸等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新型频率元件、高精密电阻器件;新型连接元件、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等电子电路制造;新型电声元件制造;新型片式元件、超导滤波器等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G06F11/14、G06K9*(不含G06K9/00、G06K9/20、G06K9/32、G06K9/34、G06K9/46、G06K9/60、G06K9/62、G06K9/66)、G08G1/00、G08G1/01、G08G1/0968、G09B25/02、H04W12*

互联网安全服务。

H01J25*、H01L21*(不含H01L21/312、H01L21/82)、H01L23*、H01L25*、H01L29*(不含H01L29/12、H01L29/88)、H01L33*、H01L51*(不含H01L51/42、H01L51/44、H01L51/46、H01L51/48)、H03C*、H03G*、H03K*、H03M*、H05K1*、H05K3*

集成电路制造;生产专用光刻机、刻蚀机等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B81C*、B82Y10/00、G06N99/00

量子计算、量子芯片、量子测控等量子计算机相关关键词。

1.3

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

G06F8*(不含G06F8/60、G06F8/61、G06F8/65、G06F8/654、G06F8/656、G06F8/658、G06F8/70、G06F8/71、G06F8/72、G06F8/73、G06F8/74、G06F8/75、G06F8/76、G06F8/77)、G06F30*

G06F11/36

基础类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类软件等其他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

G06F3/0484、G06F3/0488、G06K17/00、G07F15*、G08B21/16、G08G1*(不含G08G1/00、G08G1/01、G08G1/0968)、G16*(不含G16B*)、H01L21/82

集成电路设计;农业、智能交通物联网应用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集成实施服务、信息系统设计服务等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仓库、货物识别系统;企业对个人(B2C)电子商务服务、数据存储、备份服务等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客户交互服务。

G06F9/445

基础类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类软件等其他软件开发。

G06Q10*(不含G06Q10/06、G06Q10/08)、G06Q20*、H03M13、H04L9*

平行链、中继链、以太币等区块链相关关键词

H04K*

量子通信、量子秘钥分发。

1.4

互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服务

G05F*、G06F12*(不含G06F12/00、G06F12/02、G06F12/08、G06F12/14)、G06F17/10、G06F17/11、G06F17/12、G06F17/13、G06F17/14、G06F17/15、G06F17/16、G06F17/17、G06F17/18、G06F17/40

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平台、互联网协同制造平台等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工业生产大数据资源服务、工业数据库和工业云数据库服务等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物联网服务;工业互联网技术系统服务、工业人工智能网络系统服务;工业物联网信息感知、传感技术服务等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网络运行、工业局域网维护服务、工业互联网基础环境运行服务;工业信息和数据处理、工业数据集成服务等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G06F3/06、G06F9/50、G06F16/182、G06F16/27、G06F17*(不含G06F17/10、G06F17/11、G06F17/12、G06F17/13、G06F17/14、G06F17/15、G06F17/16、G06F17/17、G06F17/18、G06F17/40)、G06F21/60、G06F21/62

大数据资源服务、数据库和云数据库服务等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软件、新一代海量信息智能搜索软件、数据挖掘软件、云端融合应用运行支撑平台软件。

G06F8/60、G06F8/61、G06F8/65、G06F8/654、G06F8/656、G06F8/658、G06F8/70、G06F8/71、G06F8/72、G06F8/73、G06F8/74、G06F8/75、G06F8/76、G06F8/77、G06F16/2458、G06F16/95、H04H60/82、H04M3/42、H04W4/12

互联网搜索服务;网上新闻服务、网站导航服务等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G06K7/10、G06K17*(不含G06K17/00)、G06N*(不含G06N3/00、G06N3/02、G06N3/04、G06N3/06、G06N3/063、G06N3/067、G06N3/08、G06N3/10、G06N3/12、G06N5/00、G06N5/02、G06N5/04、G06N10*、G06N99/00)、G07C11/00、G07F11*、G07F13*、G07F17*、G07G1*、G08B1*、G08B3*、G08B5*、G08B6*、G08B7*、G08B9*、G08B15*、G08B17*、G08B26*、G08B27*、G09B23/18、H04W4/02

互联网平台。

1.5

人工智能

G06F40*、A61B5/0476、A61B5/0478

G05B15/02、G06K9/66、G07C9/00、G08B19/00、G08B25/10

生产领域人工智能系统、智能家居系统等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G05D1/02、G05D1/08、G05D1/10、G05D1/12、G06F1/16

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数字家庭智能终端设备、智能感知与控制设备等其他智能消费设备制造;金融电子应用产品。

G06F3/01

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数字家庭智能终端设备、智能感知与控制设备等其他智能消费设备制造;金融电子应用产品;生产领域人工智能系统、智能家居系统等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优化操作系统、人工智能中间件、函数库;计算机视听觉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等应用软件开发。

G06F9/44、G06F9/455、G06N3/00、G06N3/04、G06N3/06、G06N3/063、G06N3/067、G06N3/10、G06N3/12、G06N5/00、G06N5/02、G06N5/04

人工智能优化操作系统、人工智能中间件、函数库;计算机视听觉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等应用软件开发。

G06K9/00、G06K9/62、G06N3/02、G06N3/08

生产领域人工智能系统、智能家居系统等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优化操作系统、人工智能中间件、函数库;计算机视听觉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等应用软件开发。

A61B5*(不含A61B5/0476、A61B5/0478)、G16H

人脑、杏仁核、癫痫等脑部结构和脑部疾病关键词

2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2.1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

B21D37/10、B22D11/12、B22F3/03、B23B5*、B23B7*、B23B9*、B23B11*、B23B17*、B23B21*、B23B27*、B23B33*、B23B43*、B23B51*、B23C1*、B23C3*(不含B23C3/35、B23C3/36)、B23C5*、B23C7*、B23C9*、B23D1*、B23D3*、B23D5*、B23D7*、B23D17*(不含B23D17/08)、B23D23*、B23D47*、B23F1*、B23F3*、B23F9*、B23F11*、B23F13*、B23K10*、B23P23*、B23Q39*(不含B23Q39/04)、B24B5*、B24B15*、B24B25*、B24B35*、B25J7*、B25J9*、B25J11*、B25J19*、B29C45/03、B30B3*(不含B30B3/04、B30B3/06)、B30B5*(不含B30B5/04、B30B5/06)、B30B7*(不含B30B7/04)、B30B12*、C21B7/00、C21C5/42、F25B45*、G05B13*、G05B17*、G05B19/418、G05B23*

A01B*、A01C*、A01D*

智能农业动力机械等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

B21D53/28、B21H5*

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

B21J13*、B21K27*(不含B21K27/02)、B23B37*、B23D19*、B23D21*(不含B23D21/06)、B23D25*、B23D27*(不含B23D27/02)、B23D37*、B23D41*、B23D53*、B23D55*、B23F15*、B23G1*(不含B23G1/26)、B23H7*(不含B23H7/04)、B24B11*、B24B13*、B24B17*、B24B37*、B24B51*、B30B1*(不含B30B1/04、B30B1/12、B30B1/20)、G01R33*(不含G01R33/00)、G02B5*、G05B1*、G05B11*、G05D19*、G05G1*、G05G5*、G05G7*、G05G9*(不含G05G9/047)、G05G17*、G05G21*

金属切削、成型机床;智能铸造岛;自动半自动电弧焊接机等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机床主轴、刀架等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现场总线控制系统等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激光测量仪器和校准标准仪器;智能监测装置;在线无损探伤仪器、在线材料性能试验仪器;智能测量仪器仪表等实验分析仪器制造。

B22C*、B23K9*、B23K11*、B23K31*、B23K37*(不含B23K37/00)

自动半自动电弧、等离子弧焊接机等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智能铸造岛。

B22F3*(不含B22F3/03)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智能焊接系统、智能热处理生产线;激光快速成形设备等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

B23F*(不含B23F1*、B23F3*、B23F9*、B23F11*、B23F13*、B23F15*)

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智能关键机械、通用零部件;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制造。

B23K15*、B23K28*、B23K33*

自动半自动电弧、等离子弧焊接机等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B23K26*

智能焊接系统、智能热处理生产线;自动半自动电弧、等离子弧焊接机等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B23P19*、B25J1*、B25J13*、B25J18*、B25J21*、B41J2*

工业机器人、特殊作业机器人、服务消费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B23Q5*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床现场总线控制系统、机床可编程控制系统等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B29C64*

产品相关关键词。

B29C67*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B65G*(不含B65G47*)、G05B19*(不含G05B19/418)

智能焊接系统、智能热处理生产线;自动摘锁装置;港口集装箱起重机远程操控系统;自动导引车(AGV)、激光导引车(LGV)、集装箱自动导引车;智能悬挂输送系统;自动化立体仓库、巷道堆垛机、无人堆场智能控制系统;激光快速成形设备等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食品工业化加工与智能制造装备;农产品智能监控及预警仓库;农产品智能运输专用装备等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农产品产后智能化干制与精细选别装备、专用智能包装装备。

B66C1*、B66C13*、B66C19*

港口集装箱起重机远程操控系统。

E02F9*(不含E02F9/16)、F15B*(不含F15B11*、F15B21/14)

高压大流量液压元件和液压系统、高频响电液伺服阀和比例阀、高性能密封装置、智能化阀岛;高转速大功率液力耦合器调速装置;智能关键机械零部件;智能关键通用零部件;智能基础通用设备。

E21B33*、E21C41*

控制系统相关关键词。

F16C*(不含F16C33*)

工业机器人轴承、高速动车组轴承等滚动轴承制造。

G01B11*、G01M11*

激光测量仪器。

2.2

航空装备产业

B21D53/92、B29L31/30、H01Q1*(不含H01Q1/32)

飞机等航空器制造。

B64C1*、B64C3*、B64C5*、B64C7*、B64C9*、B64C11*、B64C13*、B64C15*、B64C17*、B64C19*、B64C21*、B64C23*、B64C25*、B64C27*、B64C29*、B64C30*、B64C33*、B64C35*、B64C37*、B64C39*、B64C99*、B64D1*、B64D3*、B64D7*、B64D9*、B64D10*、B64D13*、B64D15*、B64D17*、B64D19*、B64D25*、B64D27*、B64D29*、B64D31*、B64D33*、B64D35*、B64D37*、B64D39*、B64D41*、B64D43*、B64D45*、B64D47*、B64F5*、F02C9/44、G08G5*(不含G08G5/00)、G09B9/08

不包括航天相关设备制造。

2.3

卫星及应用产业

B64G1/10、B64G1/12、B64G4*、B64G7/00、G01S19*、H04H40/90

B64G1*(不含B64G1/10、B64G1/12)、F02K9*、F42B15*

运载火箭、探空火箭等航天器及运载火箭制造;飞船地面设备、运载火箭地面设备等航天相关设备制造。

B64G3*、B64G99*

卫星地面设备、先进卫星平台、地面标校系统和增强系统;航天器测控地面站、导航卫星地面监测站等航天相关设备制造。

B64G5*、B64G6*、B64G7*(不含B64G7/00)、G01C21/24、G01C21/26、G01C21/28、G01C21/30、G01C21/32、G01C21/34、G01C21/36、G05D1*(不含G05D1/02、G05D1/08、G05D1/10、G05D1/12)、H04B7/185、H04B7/19、H04B7/195

长寿命高可靠卫星、天基卫星系统等航天器及运载火箭制造;卫星地面设备、先进卫星平台、地面标校系统和增强系统;卫星天线、导航、通信、视听信息船载系统等通信系统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卫星导航应用系统、地面增强系统等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运载火箭、气象火箭、平流层飞船等航天器相关设备;卫星传输服务。

2.4

轨道交通装备产业

B61B1*、B61D15*、B61D41*、B61K9*、B61L1*、B61L3*、B61L5*、B61L7*、B61L11*、B61L13*、B61L19*、B61L23*、B61L25*、B61L27*、B61L29*、E01B2*、E01B3*、E01B5*、E01B7*、E01B11*、E01B13*、E01B15*、E01B17*、E01B19*、E01B23*、E01B25*、E01B27*、E01B29*、E01B31*、E01B35*

B60L13*(不含B60L13/03、B60L13/10)、B60M3*、B61C7*(不含B61C7/02)、B61C9*、B61C15*、B61C17*、B61D17*(不含B61D17/24、B61D17/26)、B61D19*、B61D23*、B61D25*、B61D27*、B61D33*、B61D37*、B61D45*、B61D49*、B61F*、B61G*、B61H1*、B61H3*、B61H5*、B61H7*、B61H9*、B61H11*、B61H13*(不含B61H13/02)、B61H15*

高铁车组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混合动力机车、新型铁路客车等铁路机车车辆制造;高速轨道交通安全检测系统、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维修养护成套大型机械装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B60M5*、G07B1/00、H01Q1/32、H04W4/42

自动售检票系统与服务;信号机及其气动启动装置、信号箱设备等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轻量化新型变压器;车载安全防护系统与服务。

B61C5*、B61D1*、B61D31/00、B61D47*

高铁车组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混合动力机车、新型铁路客车等铁路机车车辆制造;高速轨道交通安全检测系统、高速铁路维修养护成套大型机械装备。

B61D13*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5

海洋工程装备产业

B63B35/03、B63B35/04、B63B35/08、B63B35/50、B63B35/52、B63H25*

B63B1*、B63B3*、B63B7*、B63B13*、B63B15*、B63B17*、B63B19*、B63B23*、B63B25*、B63B29*、B63B39*、B63B43*、B63B57*、B63B59*、B63H19*、B63H20*、E21B47*、E21B49*、E21C50*

轻合金电机壳体铸造或焊接设备、海底管线焊接设备;钻井船(驳)、半潜式运输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

B63B21*、B63B27*、B63B49*、B66C23*、B66D1*、F16L1*

船用水文与地质调查绞车、深海通用材料与接插件等辅助设备;高频地波、S/C/X波段测波雷达;海洋水质与生态要素、声学、光学测量与探测设备;海洋水文气象岸基用、海上平台基观测台站用、船用水文气象观测传感器、设备与系统、水文、气象与水质观测浮标、潜标、海床基、移动观测平台。

B63B35*(不含B63B35/03、B63B35/04、B63B35/08、B63B35/50、B63B35/52)

极地破冰船、落管抛石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救生艇筏器具、气胀式救生筏等水下救捞装备制造。

B63B45*、B63B51*、B63G8*、H02G9/00

海底电缆故障检测设备连接器;海事救生衣、船用橡塑救生圈等水下救捞装备制造。

B63C11*

潜水装备制造;潜标、海床基、移动观测平台等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

B63C9*

水下应急减灾和消防设备;水下设施应急设备、呼吸器保护装置等水下救捞装备制造。

B65B35*、C10L3*、F17C7*、F25J1*、F25J3*

天然气预处理及液化系统、水下管汇等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

E02B17*、E21B43*

平台升降及锁紧装置、自升式修井作业平台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水下采油树、防喷器、水下采油采气设备等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

E21B44*

自升式、半潜式钻井/生产/储卸平台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

F03B13*(不含F03B13/00、F03B13/12、F03B13/14、F03B13/16、F03B13/18、F03B13/20、F03B13/22、F03B13/24、F03B13/26)

大型海上发电用内燃机、双燃料燃气轮机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的压缩机、分离器、增压泵等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万千瓦级环境友好型低水头大容量潮汐水轮发电机组、300千瓦以上潮流发电机组、百千瓦级新型波浪能发电机组。

3

新材料产业

3.1

先进钢铁材料

C21D9/36、C21D9/40

B22F5*(不含B22F5/06)

粉末冶金工具钢、易磨削高性能高速钢、新型高性能掘进机刀具用钢、高精度高质量冷作模具扁钢、高导热高热强热作模具钢、高品质塑料模具扁钢。

B22F5/06

高强度紧固件用钢加工。

B23K35*(不含B23K35/30)

特种钢用、新型合金用、特种修复用等焊接材料产品、镍基、钴基、银焊条产品、防水、水下等特殊工况用焊条产品、特种功能钎料材料、钎剂产品、低氢型气保护、大线能量气电立、硬面堆焊药芯焊丝、电子元器件焊接用SMT焊粉。

B23K35/30、C21D*(不含C21D8*、C21D9*)

免铅浴线材产品、高强度帘线钢产品、气保、管线、铁路耐候焊丝钢。

C21C5*(不含C21C5/38、C21C5/40、C21C5/42)、C22C33*

高碳铬、渗碳、中碳、不锈、高温轴承钢;高应力悬架、高应力阀门弹簧用钢、高性能机床用钢加工、高性能掘进机工具用钢。

C21D8*、C21D9*(不含C21D9/00、C21D9/02、C21D9/32、C21D9/36、C21D9/40)

超级奥氏体耐蚀不锈钢、高氮奥氏体、超级铁素体、超级双相、超级马氏体不锈钢、不锈钢镜面板。

C21D9/00

汽车、风电等领域紧固件用钢加工、高性能机床导轨等部件用钢加工、高性能掘进机工具用钢。

C21D9/02

高应力悬架、高应力阀门弹簧用钢。

C21D9/32

快速重载铁路机车用、汽车变速箱、汽车后桥、风电、机器人谐波减速器齿轮钢。

C22C19/03

铁镍基、镍基耐蚀合金;变形,铸造、粉末及其他新型高温合金。

C22C30*(不含C22C30/02)

变形、铸造、粉末及其他新型高温合金。

C22C37*

特殊密封用丝带材、金属磁流体材料与密封件、电力设备高温、高压机械用密封件。

C22C38*(不含C22C38/02、C22C38/08、C22C38/18)

高强耐火耐候房屋建筑钢加工、高性能油气钻采用、低温压力容器用、核电用、海洋工程用、高技术船舶用、高性能轴承用、转向架用、电池壳用、桥梁用、沿海建筑用、车体用、高温压力容器用、高强度紧固件用、超超临界火电用、高性能齿轮用、线材制品用、高性能油气输送用、钢轨用、车轴用、车轮用钢加工、高强度汽车用冷轧板加工、先进超高强度板及其镀层板加工、智能响应材料制造、高应力弹簧钢加工、高品质不锈钢加工、高耐磨钢加工、高温合金制造、高性能金属密封材料制造、耐蚀合金加工、高强钢加工、机床专用钢加工、超高强度钢加工、高性能工具模具钢加工、金属纳米材料制造。

C22C38/02

非晶合金、高牌号、高效中高频、高磁感无取向电工钢、高磁感取向电工钢。

C22C38/08、C22C38/18

铁镍基、镍基耐蚀合金。

F16C33*

高碳铬、渗碳、中碳、不锈、高温轴承钢。

3.2

先进有色金属材料

B01J23*、C01B3*、C04B35/50、C09K11*、C22B4*、C25C1*、C25C3*、H01F1*

稀土相关关键词。

B21B1*、B21B37*、B21C*(不含B21C3*、B21C5*、B21C19*、B21C25*、B21C26*、B21C31*、B21C33/02、B21C43*、B21C45*、B21C47*、B21C49*、B21C51*)、B21D51*、B21F*(不含B21F23*、B21F25*、B21F29*、B21F33*、B21F39*、B21F41*、B21F43*)、B22D11*(不含B22D11/12)

高品质铝合金板材、高品质镁材、铜材、钛材制造。

B21D22*

航空航天用高强铝合金锻件、铝合金精密模锻件、高铁用轴厢体模锻件、船用柴油机用模锻件。

B21J*(不含B21J13*、B21J19*)

航空航天用铝锻件制造、高品质镁材、高铁制动用铜合金锻件产品、高品质钛锻件制造、镁合金锻件产品制造。

B22D*(不含B22D5*、B22D9*、B22D11*、B22D13/08、B22D17*、B22D18*、B22D21*、B22D23*、B22D25*、B22D33*、B22D35*、B22D37*、B22D39*、B22D41*、B22D43*、B22D45*、B22D46*、B22D47*)

高强韧轻量化结构件压铸铝合金;高品质铜铸件制造、高品质钛铸件制造、高品质镁材制造。

B22D17*

用于航空航天、汽车、高铁等的有色金属铸造。

B22D18*

高强韧轻量化结构件压铸铝合金。

B22F*(不含B22F1*、B22F3*、B22F5*、B22F8*、B22F9*)

自润滑铜合金锻件;高品质钛锻件、超细晶硬质合金切削刀片类制造、超大晶粒硬质合金矿用合金制造、耐磨零件用硬质合金、硬质合金棒材制造、其他硬质合金、粉末、泡沫及多孔材料制造。

B23B*(不含B23B5*、B23B7*、B23B9*、B23B11*、B23B17*、B23B21*、B23B27*、B23B33*、B23B37*、B23B43*、B23B51*)、B23C*(不含B23C1*、B23C3*、B23C5*、B23C7*、B23C9*)、B23D*(不含B23D1*、B23D3*、B23D5*、B23D7*、B23D17*、B23D19*、B23D21*、B23D23*、B23D25*、B23D27*、B23D37*、B23D41*、B23D47*、B23D53*、B23D55*)

切削刀片深度加工、数控刀片。

B23K*(不含B23K9*、B23K10*、B23K11*、B23K15*、B23K26*、B23K28*、B23K31*、B23K33*、B23K35*、B23K37*)、C22B59*、C22C12*、C22C18*、H01R*(不含H01R3/00、H01R4/42、H01R4/46、H01R4/60、H01R9/18、H01R11/28、H01R13/14、H01R13/415、H01R13/6592、H01R24/52、H01R39/00、H01R43/027、H01R43/04)

新型电接触贵金属材料制造、高纯稀土金属及制品制造、特殊物性、高纯稀土化合物制造、粉末、泡沫及多孔金属制造、电子封装类锡材料制造、锌结构功能材料。

C01G25*、C01G27*、C01G33*

高纯、超高纯铅、锡、锌、铝、镉、汞、钨、钼及其他高纯稀有金属、高纯氧化锆、氧化铪、氧化钽、高比容钽粉;高纯钴靶、镍铂合金靶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金属纤维多孔材料、有色金属粉体材料、多孔钛及钛合金、泡沫铜、铝、镍、有色金属纤维多孔材料。

C01G30/00、C22B30/02

聚酯催化用三氧化二锑、聚酯催化用乙二醇锑、高端阻燃三氧化二锑(纳米,高纯,粒度0.1μm)、高端织物阻燃用五氧化二锑(胶体)、石化行业用钝化剂(JT30JT50JT80)、聚酯ABS特殊阻燃用五氧化二锑(非胶体,Sb2O585)、Sb2O595))。

C22B21*

高纯、超高纯铅、锡、锌、铝、镉、汞、钨、钼及其他高纯稀有金属、高纯氧化锆、氧化铪、氧化钽、高比容钽粉。

C22B34*、C22C28/00

原子能级高纯金属锆、铪、碘化锆、碘化铪、高性能锆合金、核电用各类管、板(带)高品质铪、锆加工材。

C22C1*(不含C22C1/02、C22C1/03、C22C1/05、C22C1/06)

铁镍基、镍基耐蚀合金;高性能铜及铜合金;钨高比重合金、钨铜、钼铜、钼钛锆(TZM)、铪钼(MHC)、稀土钼、稀土钨合金、无钍高稳定性新型钨电极材料、高品质钨加工材(棒、板、片、丝等)、高品质钼加工材、钼大型复杂异型件;锡球、高活性低铅圆球型锡粒、表面封装技术(SMT)用无铅焊锡粉、锡基合金焊粉;镝铁、钕铁、钆铁、钬铜、铝钪、钪钠合金。

C22C1/05、C22C30/02

电子用高性能铜合金。

C22C13*

锡球、高活性低铅圆球型锡粒、表面封装技术(SMT)用无铅焊锡粉、锡基合金焊粉。

C22C21*

新型航空铝合金材料、Al-CaAl-InAl-VAl-Ca-In、铝锂合金。

C22C27/02、C22F*

用于航空航天的钽、铌合金及其涂层材料、高品质钽、铌加工材。

C22C27/04、C22C29/02

钨钼高比重合金。

C22C29/08

超细晶硬质合金切削刀片类制造、超大晶粒硬质合金矿用合金制造、耐磨零件用硬质合金、硬质合金棒材制造、硬面合金与陶瓷粉料与丝材制造;其他硬质合金制造。

C22C29/10

超细晶硬质合金切削刀片类制造、超大晶粒硬质合金矿用合金制造、耐磨零件用硬质合金、硬质合金棒材制造、硬面合金与陶瓷粉料与丝材制造。

C22C45/10

钨钼高比重合金、钽铌电容器材料。

C22C47/16

等离子喷涂与热喷镀粉及丝材;其他硬质合金。

C22C5*

贵金属纳米催化材料、贵金属化合物及均相催化剂、新型电接触贵金属材料制造、电子浆料制造、高品质贵金属加工材料制造。

C22C9*

电子用高性能铜合金;高铁制动用铜合金锻件。

C23C14*

高纯钴靶、镍铂合金靶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C23C4/06

高温合金稀有金属防护、复式碳化钨基稀有金属陶瓷、高耐蚀耐磨、多组元MCrAlY、高隔热涂层材料YSZ复相陶瓷、可磨耗封严、冷喷涂超细合金粉末涂层材料。

C23C4/12、C23C4/134

等离子喷涂与热喷镀粉及丝材。

C23F*

高品质钴、铍、铟、钒加工材,新型航空钛合金材料。

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

B01J31/02、B01J31/04、B01J31/06、B01J31/10、B01J33*、B01J37*(不含B01J37/025、B01J37/06、B01J37/14、B01J37/18、B01J37/20、B01J37/30)、B01J38*(不含B01J38/12、B01J38/20、B01J38/30、B01J38/34、B01J38/44、B01J38/56、B01J38/62、B01J38/72、B01J38/74)、C08F4*(不含C08F4/22、C08F4/46)、C08F295*、C08F297*、C08G64*、C08L71*、G03F7/004、G03F7/008、G03F7/012、G03F7/016、G03F7/021、G03F7/022、G03F7/023、G03F7/025、G03F7/027、G03F7/028、G03F7/029、G03F7/032、G03F7/033、G03F7/035、G03F7/037、G03F7/038、G03F7/039、G03F7/04、G03F7/06、G03F7/07、G03F7/075、G03F7/085、G03F7/09、G03F7/095、G03F7/105、G03F7/11、G03F7/115

B01D71*(不含B01D71/04)

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膜及膜组件、基于PTFE/PVDF的中空纤维膜材料;电渗析用、电解用全氟离子交换膜;渗透汽化膜、有机蒸汽、渗透气液相分离膜等其他合成材料制造;全氟燃料电池膜、锂电池隔膜。

B01F17*(不含B01F17/20)

表面活性剂。

B32B27/36、C08L67*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1,4-环己烷二甲醇酯、聚丁二酸丁二醇酯、不饱和聚酯;聚酯类可降解塑料。

C08F14*

聚四氟乙烯、聚偏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三氟氯乙烯共聚物、聚氟乙烯及其改性、三元共聚物、氟橡胶、氯化聚氯乙烯塑料及橡胶、聚偏氯乙烯。

C08F287*

SBSSISSEBS

C08F293*、C08L53*

α烯烃嵌段共聚或齐聚、高支化度聚烯烃。

C08F32*、C08F232*(不含C08F232/04)

聚环化烯烃。

C08F36*、C08L23*

α烯烃乙烯共聚物、乙烯基弹性体、茂金属聚烯烃、高性能聚丙烯、聚异丁烯、聚4-甲基戊烯-1、乙烯乙烯醇共聚物、高支化度聚烯烃。

C08G2*

聚甲醛、聚醚醚酮;酚醛树脂。

C08G59*(不含C08G59/70)、C08L63*

特种酚醛、环氧树脂材料;电子酚醛、环氧树脂材料。

C08G69*、C08L77*

PA6PA66PA46、共聚尼龙及其改性、高温尼龙、长碳链尼龙、半芳尼龙;生物基聚酰胺。

C08G77*、C08L83*

二甲基环硅氧烷、八甲基环四硅氧烷;甲基苯基硅、MQ硅树脂、硅油;氟硅橡胶、硫化硅橡胶、液体硅橡胶。

C08G8*、C08L61*

特种酚醛树脂;电子级酚醛树脂;聚醚醚酮。

C08L27*(不含C08L27/10、C08L27/20、C08L27/22)

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三氟氯乙烯共聚物、聚氟乙烯及其改性、三元共聚物;聚偏氟乙烯;氟橡胶;氯化聚氯乙烯塑料及橡胶。

C08L5*(不含C08L5/06)

低聚糖、醋酸纤维素。

C08L55*

不包括连续纤维改性的ABS

C08L81*

聚苯硫醚、聚砜、聚醚砜、聚苯砜、聚硫。

C09B*(不含C09B7/00、C09B7/02、C09B19/00、C09B21/00、C09B47/10、C09B47/32、C09B62/06、C09B62/09、C09B62/473、C09B62/515、C09B62/517、C09B62/533、C09B62/537、C09B62/67、C09B62/825、C09B62/83、C09B62/835、C09B67/12)

新型功能染料。

C09D*(不含C09D1*、C09D5/26、C09D5/32、C09D5/33、C09D7*、C09D11*、C09D103/00、C09D125/04、C09D127/00、C09D161/10、C09D161/22、C09D165*、C09D167/07、C09D171/03、C09D173*、C09D175/10、C09D193/02)

新型油墨;用于船舶、飞机、高铁、海洋工程等领域的涂料;具有防水、防火、隐身、绝热保温等高性能的涂料;由聚硅氧烷、氟碳等特殊材料制备的涂料、粉末涂料、固化涂料。

C09K3/10

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粘带、高效密封剂、密封胶、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树脂胶泥。

H01M10/056、H01M10/0561、H01M10/0562、H01M10/0563、H01M10/0564、H01M10/0565、H01M10/0566、H01M10/0567、H01M10/0568、H01M10/0569、H01M10/08、H01M10/10、H01M10/22、H01M10/26

锂离子电池电解液。

3.4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C01B32*(不含C01B32/15、C01B32/152、C01B32/154、C01B32/156、C01B32/158、C01B32/159、C01B32/20、C01B32/215、C01B32/23)、C03C4*、C03C10*

B01D39*、B01J20*、C01B33*(不含C01B33/02、C01B33/18)、H01M2/14、H01M2/16、H01M2/18

空气过滤纸、液体过滤纸、工业除尘用过滤材料、电池隔膜;膨润土吸附材料、硅藻土高性能助滤剂等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B01J3/06、C01B21/064、C30B29/02

人造金刚石、立方氮化硼、激光晶体、蓝宝石单晶和单晶片、非线性光学晶体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B28D1*、B29L*(不含B29L31/30)

钢筋混凝土预制框架等砼结构构件制造;新型烧结砖、透水砖等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B32B*(不含B32B27/36)、C09J*、E02D31*、E04B1*(不含E04B1/74、E04B1/76、E04B1/78、E04B1/80、E04B1/82、E04B1/90)、E04D5*

三元乙丙橡胶、聚氯乙烯、弹性体改沥青、塑性体改性沥青、自粘橡胶沥青、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玻纤沥青瓦、钠基膨润土防水毯。

C01B*(不含C01B3*、C01B7/16、C01B13/00、C01B21/00、C01B21/064、C01B32*、C01B33*)、C01G*(不含C01G23*、C01G25*、C01G27*、C01G30/00、C01G33*、C01G43*)

高纯硫、硒、砷、碲、碲化镉、二氧化硒、砷化镓、硒化镓。

C01B33/18

电子级硅微粉功能填料。

C01F11/00、C01F11/18、C01F11/46、C09D1*、C09D7*、C09D11*

云母功能填料;碳酸钡、钛酸钡等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C01G23*

高性能陶瓷填料。

C03B*(不含C03B3*、C03B5*、C03B7*、C03B8*、C03B9*、C03B11*、C03B13*、C03B18*、C03B19*、C03B20*、C03B23/24、C03B31*、C03B33*、C03B35*、C03B37*、C03B40*)

航空航天、车辆、船舶等领域用特种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微晶玻璃、泡沫玻璃;可阳光控制等特种镀膜玻璃;防火、保温等特种砖瓦。

C03B20*(不含C03B20/00)

镀膜玻璃、光纤生产用石英棒、管、半导体、太阳能用石英材料、石英坩埚、石英玻璃制品。

C03B20/00

云母、石墨及碳素制品。

C03C*(不含C03C1*、C03C4*、C03C6*、C03C8*、C03C10*、C03C11*、C03C12*、C03C13*、C03C15*、C03C17*)

航空航天、车辆、船舶等领域用特种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微晶玻璃、泡沫玻璃;可阳光控制等特种镀膜玻璃。

C04B*(不含C04B5*、C04B18*、C04B28/04、C04B28/14、C04B33/135、C04B35*、C04B37*、C04B38*)

低碳、特种低碳、高渗漏、海工水泥、新型墙体材料、轻质建筑材料。

C04B35*(不含C04B35/50)

陶瓷阀、陶瓷汽缸阀门片等特种陶瓷制品制造、压电、热电等功能陶瓷、绿色特种耐火陶瓷。

C08F*(不含C08F4*、C08F14*、C08F32*、C08F36*、C08F232*、C08F251*、C08F277*、C08F287*、C08F293*、C08F295*、C08F297*)、C08G*(不含C08G2*、C08G8*、C08G59*、C08G64*、C08G69*、C08G77*)、C08J*

建筑节能保温隔热材料、建筑节能隔音材料、气凝胶及其制品;真空绝热板。

C08K*(不含C08K3/04)

三元乙丙橡胶、聚氯乙烯、弹性体改沥青、塑性体改性沥青、自粘橡胶沥青、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玻纤沥青瓦、钠基膨润土防水毯、隔热和隔音材料、功能性填料。

C23C*(不含C23C4/06、C23C4/12、C23C4/134、C23C14*)

半导体晶片。

C30B*(不含C30B29*)

半导体晶片、人造金刚石、立方氮化硼、激光晶体、蓝宝石单晶和单晶片、非线性光学晶体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C30B29*(不含C30B29/02)

云母、石墨及碳素制品、高纯非金属矿物。

E04B1/74、E04B1/76、E04B1/82

建筑节能保温隔热材料、建筑节能隔音材料、气凝胶及其制品。

E04B1/80、E04B1/90

真空绝热板。

E04C*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轻质复合保温板材、轻质内墙隔、石膏、轻质混凝土、植物纤维、粉煤灰泡沫水泥条板。

3.5

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

D01F2*、D01F4*、D01F9/12、D01F9/127、H01B12*(不含H01B12/04、H01B12/10)、H01F6*

B21C33/02、B22D13/08、C22C29*(不含C22C29/02、C22C29/08、C22C29/10)、C22C32*、C22C47*(不含C22C47/16)、C22C49*

金属基复合材料等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C01B32/20、C01B32/215、C01B32/23、C03B37*、C03C13*

纤维相关关键词。

C04B37*、C04B38*

氧化物、非氧化物陶瓷纤维、碳化硅纤维及其织物;陶瓷基复合材料。

D01F*(不含D01F2*、D01F4*、D01F6*、D01F8*、D01F9/04、D01F9/12、D01F9/127、D01F13*)

氧化物、非氧化物陶瓷纤维;碳化硅纤维及其织物;氰酸酯树脂基复合材料等其他合成材料制造;高性能玻璃纤维、碳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基复合材料;连续、非连续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D01F6*

高性能锦纶、涤纶、腈纶、维纶、丙纶、氨纶;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聚酰亚胺、聚苯硫醚、高性能聚四氟乙烯、高性能聚对苯撑苯并双口恶唑、聚芳杂环、聚芳砜纶。

D01F8*

连续、非连续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3.6

前沿新材料

A61C13/03、A61C13/083、A61L27/04、A61L27/06、A61L29*、B82B*、B82Y*(不含B82Y10/00)、C01B32/158、G01N27/327

A61L27*(不含A61L27/04、A61L27/06)

生物医用增材制造专用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制造。

A61L28*、A61L31*、B22F1*

金属增材用粉末、医用金属增材用材料。

A61Q*、C12M*(不含C12M1*、C12M3*)

医用高分子材料、医用耗材、牙科用生物材料;医用陶瓷基材料;医用钛基材料、医用镁基材料、医用其他有色金属材料;临床诊断材料。

B22F9*

金属增材用粉末、金属纳米材料。

C01B13/00、C01B21/00

石墨烯粉体、石墨烯薄膜、纳米碳管、富勒烯、无机纳米材料。

C01B32/15、C01B32/152、C01B32/154、C01B32/156、C01B32/159

石墨烯粉体、石墨烯薄膜、纳米碳管、富勒烯。

C08*(不含C08B13*、C08B16*、C08B30*、C08B31*、C08B33*、C08B37*、C08F*、C08F4*、C08F14*、C08F32*、C08F36*、C08F232*、C08F287*、C08F293*、C08F295*、C08F297*、C08G*、C08G2*、C08G8*、C08G59*、C08G64*、C08G69*、C08G77*、C08J*、C08K*、C08L*、C08L5*、C08L23*、C08L27*、C08L53*、C08L55*、C08L61*、C08L63*、C08L67*、C08L71*、C08L77*、C08L81*、C08L83*)、C10M*

形状记忆高分子聚合物;金属基形状记忆合金;电磁流变、自修复材料。

C08L*(不含C08L1*、C08L3*、C08L5*、C08L17*、C08L23*、C08L27*、C08L53*、C08L55*、C08L61*、C08L63*、C08L67*、C08L71*、C08L77*、C08L81*、C08L83*、C08L89*)

非金属增材用材料、仿生材料。

C22C28*(不含C22C28/00)、H01B1*、H05K*(不含H05K1*、H05K3*、H05K9/00、H05K11*)

液态有色金属;液态贵金属;液态稀有稀土金属。

G02B*(不含G02B5*、G02B6*、G02B21/00、G02B26*、G02B27/01)、G02F*(不含G02F1*)

超材料。

3.7

新材料相关服务

G01N3/02、G01N3/08、G01N17/00

G01B1*、G01B3*、G01D1*、G01F3*(不含G01F3/26、G01F3/38)、G01G7*(不含G01G7/00、G01G7/02、G01G7/04)、G01G19*(不含G01G19/00、G01G19/02、G01G19/03、G01G19/04、G01G19/06、G01G19/07、G01G19/08、G01G19/10、G01G19/12、G01G19/14、G01G19/16、G01G19/22、G01G19/24、G01G19/32、G01G19/34、G01G19/38、G01G19/387、G01G19/393、G01G19/40、G01G19/413、G01G19/414、G01G19/415、G01G19/417、G01G19/42、G01G19/44、G01G19/50、G01G19/52、G01G19/62、G01G19/64)、G01N11*、G01N15*(不含G01N15/06)、G01N21*

新材料检测、计量、相关标准化、认证认可服务。

4

生物产业

4.1

生物医药产业

A61K31*、A61K38*、A61K39*、A61K47*、A61K48*

生物药品制造;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医疗器械研究;疫苗抗原大规模培养、疫苗抗原纯化技术基础研究等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实验室仪器设备、试剂的检测监测服务;生物实验室、制药生产车间的设计服务;动物生物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服务;药物信息等技术推广;针对重大疑难病症的生物治疗服务;基因检测服务。

A61K33*、C07J*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剂制造。

A61K9*、C07K*

生物药品制造;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

A61P*、C07C*(不含C07C1*、C07C2/00、C07C2/30、C07C4/02、C07C4/12、C07C4/22、C07C5/333、C07C6/04、C07C7/13、C07C7/177、C07C9/10、C07C9/21、C07C9/22、C07C11*、C07C13/12、C07C13/20、C07C13/50、C07C13/68、C07C15*、C07C21/14、C07C27*、C07C29*、C07C31*、C07C35/28、C07C35/36、C07C37/18、C07C37/84、C07C39/23、C07C41/28、C07C41/40、C07C41/44、C07C43*、C07C45/49、C07C47/02、C07C49/00、C07C49/205、C07C49/258、C07C49/573、C07C49/713、C07C51*、C07C55/12、C07C59/00、C07C59/11、C07C61/13、C07C63/24、C07C63/38、C07C67*、C07C69*、C07C71/00、C07C203/00、C07C205/05、C07C209/22、C07C209/44、C07C211*、C07C215*、C07C217/14、C07C217/30、C07C217/76、C07C219/08、C07C219/10、C07C229/68、C07C231*、C07C233*、C07C235*、C07C237/32、C07C245/14、C07C251/20、C07C251/22、C07C253*、C07C255/20、C07C255/55、C07C269/02、C07C271/02、C07C271/68、C07C275/06、C07C275/10、C07C309*、C07C311/06、C07C311/49、C07C313/28、C07C319*、C07C323/41、C07C333/20、C07C403/16、C07C409/08、C07C409/12)、C07D*(不含C07D201*、C07D207/335、C07D209/76、C07D211*、C07D213*、C07D215*、C07D223*、C07D235*、C07D239*、C07D243/04、C07D249*、C07D251/38、C07D255/04、C07D277/84、C07D279/32、C07D293/12、C07D295/037、C07D295/10、C07D301*、C07D307*、C07D311/26、C07D311/68、C07D313*、C07D317*、C07D319*、C07D329*、C07D333/10、C07D333/78、C07D341/00、C07D401/00、C07D405*、C07D413/02、C07D421/14、C07D487*、C07D495/08)

生物药品制造;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剂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医疗器械研究;疫苗抗原大规模培养、疫苗抗原纯化技术基础研究等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实验室仪器设备、试剂的检测监测服务;生物实验室、制药生产车间的设计服务;动物生物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服务;药物信息等技术推广;针对重大疑难病症的生物治疗服务;基因检测服务。

C12Q1/68、C12Q1/70

基因检测服务。

4.2

生物医学工程产业

A61B*(不含A61B3/13、A61B3/135、A61B5*、A61B8*、A61B42*、A61B46*、A61B90*)、A61C8*、A61C13*(不含A61C13/03、A61C13/083)、A61D1*、A61F*(不含A61F6*、A61F13*)、A61F13*、A61K6*、A61L*(不含A61L2/00、A61L2/12、A61L2/14、A61L2/16、A61L2/18、A61L2/20、A61L2/22、A61L2/23、A61L2/232、A61L2/235、A61L2/238、A61L2/24、A61L2/26、A61L9*、A61L12*、A61L27*、A61L28*、A61L29*、A61L31*、A61L101*)、A61M*(不含A61M11/04、A61M15/02)、A61N*、C12Q1/6886、G01N33/48、G01N33/483、G01N33/487、G01N33/49、G01N33/493、G01N33/497、G01N33/50、G01N33/53、G01N33/531、G01N33/532、G01N33/533、G01N33/535、G01N33/536、G01N33/537、G01N33/542、G01N33/543、G01N33/544、G01N33/545、G01N33/547、G01N33/549、G01N33/557、G01N33/558、G01N33/561、G01N33/563、G01N33/564、G01N33/566、G01N33/569、G01N33/571、G01N33/573、G01N33/574、G01N33/576、G01N33/577、G01N33/579、G01N33/58、G01N33/60、G01N33/64、G01N33/66、G01N33/70、G01N33/72、G01N33/74、G01N33/76、G01N33/78、G01N33/80、G01N33/82、G01N33/84、G01N33/86、G01N33/90、G01N33/92、G01N33/94、G01N33/96、G01N33/98、G16B*

A61G*

生物、医疗健康大数据共享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能诊疗生态系统、健康相关的信息系统和云平台、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综合生物验证系统;分子生物信息分析处理系统。

A61K49*、A61K50*、A61K51*

医用X射线、超声、电气、激光、微波、射频、高频诊断治疗设备等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口腔科用、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机械治疗及病房护理设备制造。

C12M1*(不含C12M1/00、C12M1/08、C12M1/09、C12M1/28)、C12M3*(不含C12M3/06、C12M3/10)

微生物检测分析仪器、诊断和筛查系统、微生物培养仪等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分子生物信息分析处理系统;生物大数据共享平台、医疗健康大数据共享平台;利用生物技术及DNA技术开展医疗活动。

G01N33/68

血红蛋白检测、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分析仪器等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健康相关的信息系统和云平台;健康查体中心服务。

4.3

生物农业及相关产业

A01H1*(不含A01H1/00、A01H1/02、A01H1/04、A01H1/06)、A01H3*、A01N63*、A01N65*、A23K10*(不含A23K10/12)、A23K20*、A23L27/21、C05F*(不含C05F9*、C05F11/06)、C12C11/00、C12M1/00、C12N1/14、C12N9/40、C12N9/42、C12N15/56、C12P19/14、C12Q1/6834、C12Q1/6867、C12Q1/689、C12Q1/6895

A01G*(不含A01G25*、A01G27*、A01G33*)、A01H4*、C12N5/04

林木育种和育苗;种子种苗培育。

A01K*(不含A01K11*、A01K61*、A01K67*)

兽用化学药品和疫苗制造。

A01K61*、A01K67*、C12N5/07

畜牧良种繁殖;鱼苗及鱼种繁殖。

A23L2*(不含A23L2/84)、A23L33/00、C12N1/20

发酵工程。

C05G1*、C05G3*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C12N1/19、C12N1/21

酶工程。

C12N15*(不含C12N15/56)

林木育种和育苗;种子种苗培育;畜牧良种繁殖;鱼苗及鱼种繁殖。

4.4

生物质能产业

B01J2*、C10L1*、C10L5*(不含C10L5/44)

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

C12P7*

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纤维素乙醇生产、原料纤维素分离技术研发等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G01N30*、G01N33*(不含G01N33/48、G01N33/483、G01N33/487、G01N33/49、G01N33/493、G01N33/497、G01N33/50、G01N33/53、G01N33/531、G01N33/532、G01N33/533、G01N33/535、G01N33/536、G01N33/537、G01N33/542、G01N33/543、G01N33/544、G01N33/545、G01N33/547、G01N33/549、G01N33/557、G01N33/558、G01N33/561、G01N33/563、G01N33/564、G01N33/566、G01N33/569、G01N33/571、G01N33/573、G01N33/574、G01N33/576、G01N33/577、G01N33/579、G01N33/58、G01N33/60、G01N33/64、G01N33/66、G01N33/68、G01N33/70、G01N33/72、G01N33/74、G01N33/76、G01N33/78、G01N33/80、G01N33/82、G01N33/84、G01N33/86、G01N33/90、G01N33/92、G01N33/94、G01N33/96、G01N33/98)

生物质能工程建设施工、资源评价体系、资源评估服务;纤维素乙醇生产、原料纤维素分离、F-T合成生物质液体燃料、生物质直接液化、生物质快速裂解工艺、脱酸、酯化、重整工艺技术研发;生物质能产品检测服务、认证服务、工程验收及后评价服务、工程维及优化服务、项目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服务、开发应用设计服务;纤维素乙醇生产、原料纤维素分离、F-T合成生物质液体燃料、生物质直接液化、生物质快速裂解工艺、脱酸、酯化、重整工艺技术推广。

4.5

其他生物业

A01G33*、A01K11*、A21C13*、A23B4/12、A23L3/3463、A61B3/13、A61B3/135、A61B90/20、C01B7/16、C07B*、C07G3*、C07G5*、C08B13*、C08B16*、C08B30*、C08B31*、C08B33*、C08B37*、C08F251*、C08F277*、C08L1*、C08L3*、C08L89*、C09F*(不含C09F3/02、C09F5/02、C09F5/04、C09F5/10)、C11B1*、C11B3*、C11B5*、C11B7*、C11B9*、C11B11*、C11B13*、C11B15*、C11C1*(不含C11C1/00、C11C1/02、C11C1/06、C11C1/08、C11C1/10)、C12N1/12、C12N9*(不含C12N9/40、C12N9/42)、C14C1*、C22B3/18、C25B13/08、D01C1*、D01C3*、D01F9/04、D06L4/40、D06M15/13、D06M16*、D21H13/32、D21H17/30、G01B9/04、G01N23/2251、G01N23/227、G02B21/00、G21K7/00、H01J37/26、H01J37/27、H01J37/285、H01J37/29

A23B7/10、A23F3/08、A23F3/10、A23K10/12、A23L2/84、A23L3/3571、A23L7/104、C12C11*(不含C12C11/00)、C12F*

高密度、固体、气体、清洁发酵技术装备等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A23L*(不含A23L2*、A23L3*、A23L7/104、A23L27/21、A23L33/00)

虾青素、叶黄素等海洋食品制造。

G06M*

生物特征识别设备、农、林生物技术专用仪器、畜牧业生物技术专用仪器、渔业生物技术专用仪器。

5

新能源汽车产业

5.1

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

B60K6/32、B60L50/70、B60L50/72

B60K1*、B60L8/00、B60L13/03、B60L13/10、B60L50/30、B60L50/40、B60L50/50、B60L50/51、B60L50/52、B60L50/53、B60L50/60、B60L50/61、B60L50/62、B60L50/64、B60L50/71、B60L50/75、B60L50/90

不包含非机动车。

B60K6/20、B60K6/22、B60K6/24、B60K6/26、B60K6/28、B60K6/30、B60K6/34、B60K6/36、B60K6/365、B60K6/38、B60K6/383、B60K6/387、B60K6/40、B60K6/405、B60K6/42、B60K6/44、B60K6/442、B60K6/445、B60K6/448、B60K6/46、B60K6/48、B60K6/485、B60K6/50、B60K6/52、B60K6/54、B60K6/543、B60K6/547、B60K7*、B60K11*、B60K17*、B60K25*、B60K26*、B62D21*、B62D31*、B65G47*

新能源车整车制造。

5.2

新能源汽车装置、配件制造

B60G*、B60K20*、B60R16*、B60T7*、B60T8*、B60T13*、B60T17*、B60W10*、B60W30*、B60W40*、B60W50*、F02B*(不含F02B63/04)、F02F*、F02N*、F02P*

插电式混合驱动、纯电驱动和燃料电池驱动等新型能源驱动方式。

B60L1*、B60L3*、B60L5*、B60L7*、B60L15/00、B60L15/02、B60L15/04、B60L15/06、B60L15/08、B60L15/20、B60L15/22、B60L15/24、B60L15/26、B60L15/28、B60L15/30、B60L15/32、B60L15/34、B60L15/36、B60L15/38、B60L58*、H01M10/613、H01M10/615、H01M10/617、H01M10/625

不包含非机动车。

B60Q5*、B62D5/04、F16H3*、F16H59*、F16H61*、F16H63*、H01M10/054、H01M10/0583、H01M10/0585、H01M10/0587、H01M10/06、H01M10/12、H01M10/14、H01M10/16、H01M10/18、H01M10/20、H01M10/24、H01M10/28、H01M10/30、H01M10/32、H01M10/34、H01M10/36、H01M10/38、H01M10/39、H01M10/44、H01M10/46、H01M10/48、H01M10/52、H01M10/54、H01M10/637、H01M10/64、H01M10/643、H01M10/647、H01M10/65、H01M10/651、H01M10/652、H01M10/653、H01M10/654、H01M10/655、H01M10/6551、H01M10/6552、H01M10/6553、H01M10/6554、H01M10/6555、H01M10/6556、H01M10/6557、H01M10/656、H01M10/6561、H01M10/6562、H01M10/6563、H01M10/6564、H01M10/6565、H01M10/6566、H01M10/6567、H01M10/6568、H01M10/6569、H01M10/657、H01M10/6571、H01M10/6572、H01M10/658、H01M10/659、H01M10/6595、H01M10/66、H01M10/663、H01M10/667、H02K5*

以插电式混合驱动、纯电驱动和燃料电池驱动等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

B60W20*

不包含主要依靠发动机驱动的轻混动力汽车。

H01M2*(不含H01M2/14、H01M2/16、H01M2/18)、H01M4/13、H01M4/131、H01M4/1315、H01M4/133、H01M4/134、H01M4/136、H01M4/137、H01M4/139、H01M4/1391、H01M4/13915、H01M4/1393、H01M4/1395、H01M4/1397、H01M4/1399、H01M4/14、H01M4/16、H01M4/18、H01M4/20、H01M4/21、H01M4/22、H01M4/23、H01M4/24、H01M4/26、H01M4/28、H01M4/29、H01M4/30、H01M4/32、H01M4/34、H01M4/86、H01M4/88、H01M4/90、H01M4/92、H01M4/94、H01M4/96、H01M4/98、H01M8*、H01M10/02、H01M10/04、H01M10/05、H01M10/052、H01M10/0525、H01M10/058、H01M10/42、H01M10/60、H01M10/61、H01M10/63、H01M10/633、H01M10/635、H01M12*、H02K15*

汽车相关关键词。

5.3

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制造

B60L53*、B60L55*

不包含非机动车。

C08K3/04、F17C1*、F17C5*、F17C11*、G01L3/00、G01M13*、G01M15*

以插电式混合驱动、纯电驱动和燃料电池驱动等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

G01R31/34

汽车相关关键词。

H02J7*(不含H02J7/35)

地面交流、地下交流充电桩等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5.4

新能源汽车相关服务

B23K37/00、B60S5/00、B60S9*、G01M17*

以插电式混合驱动、纯电驱动和燃料电池驱动等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

6

新能源产业

6.1

核电产业

G21C5*、G21C17/013、G21C17/017、G21C19*、G21C21*、G21C23*、G21D3*

E04G21*、E04H5*

核电电力输送设备工程;核电工程施工。

G21C1*、G21C9*、G21C11*、G21C13*、G21C15*、G21C17*(不含G21C17/013、G21C17/017)、G21D1*、G21D5*

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站成套设备、快中子堆和高温气冷堆核电站设备等核电锅炉及辅助设备;核应急装置。

G21C3*、G21C7*、G21G1*

核燃料加工;铀纯化转化、铀浓缩等其它专用设备制造。

6.2

风能产业

F03D1*、F03D3*、F03D5*、F03D7*、F03D17*

E02D27*、F03D13*

海上风电机组施工;海上风电设备安装、风电场建设施工。

F03D9*、F03D15*、F03D80*

风能原动设备制造;陆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等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H02J3/38、H02J3/44、H02J3/46、H02J3/48、H02J3/50

风力发电。

6.3

太阳能产业

F03G6*(不含F03G6/00、F03G6/04、F03G6/06)、F24S10*、F24S25*(不含F24S25/00、F24S25/20、F24S25/30、F24S25/617、F24S25/70)、F24S30*、F24S40*、F24S50*、F24S60*、F24S80*、F24S90*、H02J7/35、H02S10*、H02S20*、H02S30*、H02S40*(不含H02S40/10、H02S40/12)、H02S50*

C01B33/02

单晶硅锭、晶硅材料、单晶硅片。

H01G9/042、H01G9/045、H01G9/052、H01G9/055、H01G9/06、H01G9/08、H01G9/10、H01G9/12、H01G9/20、H01L27/14、H01L51/42、H01L51/44、H01L51/46、H01L51/48

钙钛矿;硅烷;高光利用率、吸热体涂层材料;光伏导电玻璃、与金属封接用玻璃管材;太阳能用石墨材料;吸气剂;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碲化镉、专用银浆、光伏电池材料。

H01G9/04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设备;斯特林发电机;有机郎肯循环发电设备;光热设备及其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保护控制装置与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用蓄电池;太阳能用蓄电池充放电控制器、太阳能储能材料及产品、有机聚合物电极。

H01L31*

太阳能源原动机;滑参数汽轮机;太阳能吸热涂层的镀膜设备、大型镀膜机等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高强度曲面反射镜、聚光器、聚光场控制装置、聚光器用减速器、控制器。

H02M7*

斯特林发电机、有机郎肯循环发电设备;数兆瓦或数十兆瓦级太阳能高温热发电系统及装备;光热设备及其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保护控制装置与设备制造;太阳能用蓄电池充放电控制器。

6.4

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

C10L5/44、F03B13/12、F03B13/14、F03B13/16、F03B13/18、F03B13/20、F03B13/22、F03B13/24、F03B13/26

A01F29*、F03B13/00、F03G4*、F23C10*、H02N11*

生物质燃烧锅炉及设备等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地热水处理设备;地热能发电装备、氢能新兴能源装备等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C10B53*

生物质降解与转化装备;生物质燃料供热;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C10J3*

生物质、微生物制氢装备;生物质发电;生物质燃料供热;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E02B3*、E02B9*(不含E02B9/08)

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电力输送设备工程;生物质能发电建筑工程、其他新能源建筑工程、地热能发电及热利用工程建设、氢能新兴能源工程建设。

E02B9/08

潮汐能发电、波浪能发电等其他电力生产。

F23G5*

生物质燃烧锅炉及设备等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生物质燃料供热。

G01R31*(不含G01R31/00、G01R31/08、G01R31/10、G01R31/11、G01R31/12、G01R31/14、G01R31/327、G01R31/333、G01R31/34、G01R31/36、G01R31/364、G01R31/367、G01R31/371、G01R31/374、G01R31/378、G01R31/379、G01R31/382、G01R31/3828、G01R31/3832、G01R31/3835、G01R31/3842、G01R31/385、G01R31/387、G01R31/388、G01R31/389、G01R31/392、G01R31/396、G01R31/40、G01R31/42、G01R31/50、G01R31/52、G01R31/54、G01R31/55、G01R31/56、G01R31/58、G01R31/62)

质能发电设备维修;生物质能、其他新能源咨询服务、发电工程管理、发电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勘察、技术推广服务;生物质能、其他新能源工程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等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质能发电建筑工程设计等工程设计活动。

6.5

智能电网产业

G01R19*、G01R21*(不含G01R21/127)、G01R22*、G01R23*(不含G01R23/173、G01R23/175、G01R23/177)、G01R25*、G01R27*(不含G01R27/12)、G01R29*、G01R31/00、G01R31/08、G01R31/10、G01R31/11、G01R31/12、G01R31/14、G01R31/327、G01R31/333、G01R31/36、G01R31/364、G01R31/367、G01R31/371、G01R31/374、G01R31/378、G01R31/379、G01R31/382、G01R31/3828、G01R31/3832、G01R31/3835、G01R31/3842、G01R31/385、G01R31/387、G01R31/388、G01R31/389、G01R31/392、G01R31/396、G01R31/40、G01R31/42、G01R31/50、G01R31/52、G01R31/54、G01R31/55、G01R31/56、G01R31/58、G01R31/62、G01R33/00、H01B3*(不含H01B3/02、H01B3/30)、H01B5*(不含H01B5/04)、H01B7*(不含H01B7/20、H01B7/24、H01B7/282、H01B7/32)、H01B9*、H01B13*(不含H01B13/016、H01B13/28)、H01B17*(不含H01B17/04、H01B17/12、H01B17/16、H01B17/18、H01B17/32、H01B17/46、H01B17/48、H01B17/54)、H01B19*、H01F17*、H01F19*、H01F21*、H01F27*(不含H01F27/18)、H01F29*(不含H01F29/08、H01F29/14)、H01F30*、H01F36*、H01F37*、H01F38/20、H01F38/22、H01F38/24、H01F38/26、H01F38/28、H01F38/30、H01F38/32、H01F38/34、H01F38/36、H01F38/38、H01F38/40、H01F41/00、H01F41/02、H01F41/04、H01F41/06、H01F41/061、H01F41/063、H01F41/064、H01F41/066、H01F41/068、H01F41/069、H01F41/07、H01F41/071、H01F41/073、H01F41/074、H01F41/076、H01F41/077、H01F41/079、H01F41/08、H01F41/082、H01F41/084、H01F41/086、H01F41/088、H01F41/092、H01F41/096、H01F41/098、H01F41/10、H01F41/12

智能型大型、直流换流变压器、智能型电抗器等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智能型配电系统、设施等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及电缆附件。

H01H31*、H01H33*、H01H45*、H01H47*、H01H50*、H01H51*、H01H57*、H01H59*、H01H61*、H01H69*、H01H71*(不含H01H71/58)、H01H73*、H01H75*、H01H77*、H01H79*、H01H81*、H01H83*、H01H85*(不含H01H85/42)、H01H87*、H01H89*、H02B1*(不含H02B1/06)、H02G1*、H02G7*(不含H02G7/06)、H02G9*(不含H02G9/00)、H02G13*、H02G15*(不含H02G15/072)、H02H1*、H02H3*(不含H02H3/13)、H02H5*、H02H6*、H02H7*、H02H9*、H02H11*、H02P1*、H02P3*(不含H02P3/16)、H02P5/00、H02P5/46、H02P5/49、H02P5/50、H02P5/505、H02P5/51、H02P5/52、H02P5/54、H02P5/56、H02P5/74、H02P5/747、H02P5/753、H02P6*、H02P13*(不含H02P13/12)、H02P21*、H02P23*、H02P25*(不含H02P25/064、H02P25/12)、H02P27*(不含H02P27/06)、H02P29*

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管、绝缘栅双极晶体管芯片及模块等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H02B3*、H02B5*、H02B7*、H02B11*、H02B13*、H02B15*(不含H02B15/04)、H02J1*、H02J3*(不含H02J3/38、H02J3/40、H02J3/42、H02J3/44、H02J3/46、H02J3/48、H02J3/50)、H02J4*、H02J5*、H02J9*、H02J11*、H02J13*、H02J15*、H02J50*、H02M3*、H02M5*(不含H02M5/297)、H02M11*

750千伏以上级交流输电、大规模电网安全保障和防御体系及智能调度系统等电力供应。

7

节能环保产业

7.1

高效节能产业

A22C*(不含A22C5/00、A22C25/06)、A23B7/024、B28B*(不含B28B7/04、B28B13/00、B28B21/44、B28B21/72、B28B21/96、B28B23/08、B28B23/14)、B61D11*、B66B17*、B66B19*、C02F1/16、C03B23/24、C04B18/12、C04B33/135、C23D*(不含C23D1*)、E04B1/78、E04B2/74、E04B2/88、E04B7/00、E04B7/02、F01D15/10、F01N5/02、F01N5/04、F02C3/04、F02C6/16、F15B21/14、F22B1/04、F22B1/16、F22B1/18、F22B31/08、F23D1/00、F23K*、F24F11/00、F27B9/30、F27B14/04、F28D5*、F28D11*、F28D19*、F28F21*、H05K9/00

页岩气开采设备;节能型建筑材料生产专用设备、热交换装置、化工专用炉、矿山机械设备;节能型农产品干燥机械等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节能型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

A23N12/06、A23N12/08、A23N12/10、B02C*(不含B02C13/08)、B21B35*、B28C*、F01K23/02、F01K23/10、F02B63/04、F02C6/18、F04B*(不含F04B1/29、F04B13/02、F04B39/08、F04B43/113、F04B45/067、F04B49/04)、F04C*(不含F04C14/18)、F04D25*、F04D27*、F04D29*(不含F04D29/20)、F21V*(不含F21V9/02、F21V21/005、F21V29/54)、F24F11/30、F24F12/00、F25B30/06、F25B49*(不含F25B49/04)、F25D29*、F27D17*(不含F27D17/00)、H01J61*(不含H01J61/90)、H02K1*、H02K3*、H02K7*、H02K16*、H02K19*(不含H02K19/28)、H02K21*、H02K23*(不含H02K23/36)、H02K29*、H02K33*、H02K35*、H05B33*

节能型发电机及发电机组;节能型电动机;节能型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新型节能导线;节能型起动电机;节能冰箱、冰柜;节能空调;节能抽油烟机等家用通风电器;节能烤箱等家用厨房电器;节能洗衣机等家用清洁电器;节能家用电器零配件;双工况太阳能热泵空调机组;节能型照明设备。

B03B5*(不含B03B5/42)、F28D1*、F28D20*

节能型气体压缩机、干燥设备、矿山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生产专用设备、热交换装置、化工专用炉;节能液压、气压元件;节能型制冷、空调设备;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页岩气开采设备;节能型农产品干燥机械等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节能型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生产型金属有机源化学气相沉积设备;节能冰箱、冰柜、空调;节能工程施工;高效节能工程评估与管理等工程管理服务;高效节能电力工程监理服务;高效节能电力工程勘察服务等工程勘察活动;高效节能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等工程设计活动;节能生产工艺设计。

C03B11*、C03B13*、C03C17*、E04B9*、E04H1*

节能门窗;建筑保温节能等水泥制品;粉煤灰制品等轻质建筑材料;节能砌块等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泡沫混凝土等保温板;高性能建筑玻璃等特种玻璃;建筑节能玻璃等技术玻璃;玻璃钢门窗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铝木复合门窗、断桥隔热门窗。

C03B18*(不含C03B18/04)、C03B19*(不含C03B19/09)、E04B5*(不含E04B5/26)

节能门窗;粉煤灰制品等轻质建筑材料;建筑保温节能等水泥制品;节能砌块等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泡沫混凝土等保温板;高性能建筑玻璃等特种玻璃;建筑节能玻璃等技术玻璃;玻璃钢门窗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铝木复合门窗、断桥隔热门窗;节能型建筑材料生产专用设备;节能型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

C03B9*(不含C03B9/335、C03B9/38)

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等电工仪器仪表;节能门窗;高性能建筑玻璃等特种玻璃;建筑节能玻璃等技术玻璃;玻璃钢门窗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节能型建筑材料生产专用设备;节能型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

C04B28/04、C04B28/14、C09D5/33、E21B6*、F01K11*、F01K17*(不含F01K17/04)、F01K27*、F02G5*、F21L*、F22B21*、F23L15*、F24F11/46、F24F11/50、F24F11/52、F24F11/54、F24F11/56、F24F11/61、F24F11/63、F24F11/65、F24F11/66、F24F11/70、F24F11/77、F24F11/79、F24F11/86、F24F11/88、F24H8*、F27B9/36、F27D13*、F27D17/00、F28F9/24

节能型锅炉等锅炉及辅助设备;中低热值燃气轮机;节能泵;节能型气体压缩机;节能液压、气压元件;节能型烘炉、熔炉、电炉;节能型风机、风扇;余热余气余压利用设备等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节能型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幻灯、投影设备;节能照相器材;节能货币专用设备;节能型干燥设备。

E21B1*(不含E21B1/02、E21B1/22)、E21B4*(不含E21B4/10)、F27B19*

节能型烘炉、熔炉、电炉;余热余气余压利用设备等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等电工仪器仪表。

E21B3*、F15B11*、F27D11*、G01D9*、G01R1*(不含G01R1/22)、G08C15*

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等电工仪器仪表;太阳能能流密度、太阳能聚光器精度测量分析仪;电能表、自动抄表系统;快速准确的便携或车载式节能检测设备等其他专用仪器制造。

E21B7*(不含E21B7/124、E21B7/26)

节能型矿山机械设备、气体压缩机、干燥设备;页岩气开采设备;节能液压、气压元件;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等电工仪器仪表;粉煤灰制品等轻质建筑材料。

F04D17*、F25B13*

节能泵;节能型气体压缩机;节能液压、气压元件;节能型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冰箱、冰柜;节能空调;双工况太阳能热泵空调机组。

F22B37*(不含F22B37/08、F22B37/30、F22B37/48、F22B37/64)

节能型锅炉等锅炉及辅助设备;余热余气余压利用设备等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节能型热交换装置、节能型化工专用炉;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等电工仪器仪表;电能表、自动抄表系统。

F22D1*、F28B1*、F28D9*、F28D15*

节能型锅炉等锅炉及辅助设备;中低热值燃气轮机;节能型气体压缩机;节能液压、气压元件;节能型烘炉、熔炉、电炉;节能型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热交换装置、节能型化工专用炉。

F23D14*(不含F23D14/50)、H02K11*、H02K17*(不含H02K17/10)

节能型发电机及发电机组;节能型电动机、起动电机、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节能抽油烟机等家用通风电器;节能洗衣机等家用清洁电器;节能家用电器零配件;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等电工仪器仪表;电能表、自动抄表系统。

F24F1*

节能空调;双工况太阳能热泵空调机组;节能型热交换装置。

F24F3*

节能空调;双工况太阳能热泵空调机组;节能型热交换装置;节能量交易服务;能源审计;节能评估;高效节能设备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认可服务;高效节能质量评估服务等其他质检技术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F28D7*

节能型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热交换装置、化工专用炉;节能冰箱、冰柜;节能空调;高效节能工程评估与管理等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生产工艺设计。

F28F13*

节能型气体压缩机;节能液压、气压元件;节能型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热交换装置、化工专用炉;节能冰箱、冰柜;节能空调。

H02K9*

节能型风机、风扇;节能型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电动机、起动电机;节能抽油烟机等家用通风电器;节能家用电器零配件;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等电工仪器仪表;电能表、自动抄表系统。

7.2

先进环保产业

B01D45*、B01D46*、B01D47*、B03C3*(不含B03C3/64、B03C3/82)

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核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清淤机械;民用室内空气净化器;高效活性炭;滨海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海洋工程建筑;环保工程施工;生态保护工程施工;先进环保工程评估与管理等工程管理服务;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勘察服务等工程勘察活动;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服务等工程设计活动;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规划和方案编制。

B01D49*、B01D51*

高效活性炭;水污染防治药剂、材料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

B01D50*、C02F3*(不含C02F3/14、C02F3/34)

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核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清淤机械;民用室内空气净化器。

B01D53*(不含B01D53/44)

高效活性炭;环保工程施工;生态保护工程施工。

B09B3*

清淤机械;环保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推广服务。

B09C1*、C02F9*(不含C02F9/02、C02F9/14)、C02F11*(不含C02F11/02、C02F11/04)

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核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清淤机械;高效活性炭;水污染防治药剂、材料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数字矿山技术服务;碳交易市场化服务、循环经济资源交易及鉴证服务;碳交易法律服务;环保咨询;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咨询与效益评价;化学研究服务、地球科学研究服务;环境保护技术等研究与试验发展;先进环保质量评估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C02F1*(不含C02F1/04、C02F1/16、C02F1/28、C02F1/44、C02F1/52)

高效活性炭;水污染防治药剂、材料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等研究服务、环境保护技术等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C02F3/34、C02F9/14、C21B7/22、C21C5/38、C21C5/40、C22B7/02

支撑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与资源化技术工程化活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洋环境服务;海域使用论证服务等其他海洋服务;地下水特征污染物修复技术标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其他自然保护;水、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危险、放射性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城市污水等排放管理服务等市政设施管理服务。

C02F5*(不含C02F5/04)

水污染监测仪器等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高效活性炭;水污染防治药剂、材料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化学研究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C02F7*

水污染监测仪器等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化学研究服务;环境保护技术等研究与试验发展;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E21F1*

水、固体废物、大气、重金属、核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民用室内空气净化器。

E21F5*

水、固体废物、大气、重金属、核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民用室内空气净化器;工矿工程建筑;城市管道设施工程等管道工程建筑。

G01D21/02、G01N15/06

各种有机物测量仪;水污染监测仪器等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

G21F9*

水、固体废物、大气、重金属、核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材料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

7.3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C10G1/00

A01G25/02、A01G25/16、C02F1/28、C02F9/02

节水淋浴喷头;节水阀门、节水水龙头;节水型喷灌机械设备;工业节水专用设备等水资源专用机械;水控机、水控器。

B22F8*、C04B5*、C22B47*、F23B70*

煤炭企业废气综合利用煤炭开采和洗选;焦化企业废气、钢铁企业冶炼废气和废渣、有色金属企业废气、有色冶炼渣等综合利用;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B29B17*、C21B11*、C22B7*(不含C22B7/02)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煤炭企业废气综合利用煤炭开采和洗选;钢铁企业冶炼废气和废渣、有色冶炼渣等综合利用;金属、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B62D67*、C01G43*、C21B5*(不含C21B5/04、C21B5/06)、C21B9*(不含C21B9/14、C21B9/16)、C22B41*、C22B60*、F01N3*、F25D17*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废旧汽车尾气催化剂中贵金属高效消解技术和提纯装置;钢铁企业冶炼废气和废渣、有色金属企业废气、有色冶炼渣等综合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C02F1/04、C02F1/44

海水淡化处理。

C04B18*(不含C04B18/08、C04B18/12、C04B18/2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中低品位铁矿和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稀土金属矿尾矿再开发利用;生活垃圾、道路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建筑和交通废物循环利用、建筑垃圾、桥梁和轨道拆除后垃圾综合利用。

C05F9*

食品发酵企业废气和废水综合利用;酿酒企业废水等综合利用;餐厨废弃物预处理等技术设备、废油回收利用装置;土壤改良剂制造技术、秸秆气化能源化利用装备、水产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及装置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活垃圾、道路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污泥综合利用。

C08L17*、C10G1/06、C10G1/08、C10G1/10、C22B43*、D21C5/02、D21H11/12、D21H11/14

高效压缩液化设备制造、瓦斯浓缩和液化装备;气体循环利用等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连续油管成套设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瓦斯参数快速测定仪器。

D01F13*

印染、漂白企业废水、制革加工固体废弃物等综合利用;微咸水及其他类似水的收集、处理和再利用。

D21H11*(不含D21H11/12、D21H11/14)

气体循环利用等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造纸企业废水等综合利用;农业、林业加工废弃物(副产物)、林业剩余物综合利用。

E03F1*、F22D11*(不含F22D11/06)

气体循环利用等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节水淋浴喷头;节水阀门、节水水龙头;节水型喷灌机械设备;工业节水专用设备等水资源专用机械;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微咸水及其他类似水的收集、处理和再利用;原水供应服务、水库管理服务、引水、提水设施管理服务。

E21F7*

瓦斯浓缩和液化装备;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监控;瓦斯参数快速测定仪器;风排瓦斯安全发电;低浓度瓦斯安全发电。

8

数字创意产业

8.1

数字创意技术设备制造

G02B27/01、H04L12/28、H04L29/06、H04L29/08、H04R1/02、H04R1/20、H04R3/00

数字电影机械及设备制造;数字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接入网设备等广播电视接收设备;数字专业音响设备;高保真超薄音响产品等音响设备;虚拟现实、数字技术制播放设备等智能消费设备。

G11B7*(不含G11B7/245)、H04N5*(不含H04N5/932、H04N5/953)、H04N7*(不含H04N7/00、H04N7/16、H04N7/167、H04N7/169、H04N7/171、H04N7/173)、H04N13*

数字电影机械及设备制造;高清/超高清广播电视制播设备;视频监控处理设备;交互电视机等节能活新型电视机;虚拟现实、数字技术制播放设备等智能消费设备。

H04L12/66

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接入网设备等广播电视接收设备。

8.2

数字文化创意活动

A63F13*

虚拟现实处理软件、动漫游戏制作引擎软件和开发系统、家庭娱乐产品软件、游戏动漫软件;高清/超高清电视服务等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无线广播电视网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G06T1*、G06T3*、G06T5*、G06T9*、G06T11*、G06T15*、G06T17*、G06T19*

虚拟现实处理软件、动漫游戏制作引擎软件和开发系统、家庭娱乐产品软件、数字文化产品制作软件、数字文化创意软件、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教育、新闻、文化内容行业软件、游戏动漫软件、数字出版软件。

G06T13*

动漫游戏制作引擎软件和开发系统、游戏动漫软件;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

G10L19/00

数字影视开发制作、数字演出开发制作、数字音乐开发制作、数字移动多媒体开发制作。

H04N21*

数字电视电影院线服务、互联网电视服务、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服务;高清/超高清电视服务等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无线广播电视网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数字内容多网络通道传输;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影视节目制作;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数字电视电影院线等电影放映;数字化音乐。

8.3

设计服务

A41H*、B44F*(不含B44F7/00)

人居环境设计服务;数字化城乡规划等规划设计管理;数字化工业生产工艺设计等工业设计服务;时装设计服务等专业设计服务。

8.4

数字创意与融合服务

G06Q30*(不含G06Q30/00、G06Q30/06)、G09F27*

互联网广告服务;广告和移动多媒体等的设计开发制作;数字化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化旅游、体育会展服务;数字创意文化会展服务;旅游创意服务;电子出版物出版服务;网络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

9

相关服务业

9.1

新技术与创新创业服务

G01C11*

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计量服务等计量服务。

G01C15*、G01D21*(不含G01D21/02)、G01N1*、G01V1/28、G01W1/02、G06T7*

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气象服务;除卫星应用服务以外的测绘服务;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高技术开展的矿产地质勘查服务。

G01V1*(不含G01V1/28、G01V1/393)

质量、安全和环境等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安全、环境、生态、能源及性能等认证服务;地震服务。

G06Q10/06

其他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海洋工程设备、新材料、生物技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研发以外的其他工程技术研发;农业种植、畜牧饲养、渔业养殖及林业等技术研发;除生物医药以外的医学研发;社会人文科学研究;其他标准化服务。

G06Q30/00

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服务。

G06Q50/02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三维(3D)打印技术推广服务。

G06Q50/20

创业指导服务;创业空间服务。

9.2

其他相关服务

G06Q10/08、G08G5/00

现代航空物流;通用航空生产服务;空中交通管理;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G06Q40*、G07F19*

互联网消费金融、保理服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


专利费减备案条件、备案流程、收费标准!!

专利费减备案条件、备案流程、收费标准!!



一、费减条件



1、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收入低于6万元。

2、企业: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费减比例



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免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免70%







三、可享受费用减缴的费用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文末附“专利官费收费标准”。









四、专利收费减缴证明文件




个人

身份证正反面+收入证明/身份证明

(1)在职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2)无固定工作个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例如:①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②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

(3)退休个人:上一年度银行代发养老金流水。

(4)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或其他能表明服刑人员身份的证明。

(5)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

(6)未成年人:身份证件信息可明显判断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交其他证明。



企业

(1)公司: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封面与每一页主表均要盖公章)。

(2)分公司:分公司由公司汇总纳税,可以由总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分公司纳税的情况。

(3)个人独资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合伙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所有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注】

(1)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2)对于费减备案当年(自然年)成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可以不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非费减备案当年成立的企业,若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税务登记证是当年新办理的,可以不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费减的具体操作



自2023年1月26日起,专利收费减缴资格的备案人应当首先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实名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后,才能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资格备案。


(一)、注册账号


、进入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点击右上角“注册”,选择对应的主体类型。



③、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协议内容”。
、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注意密码设置,必须是包含数字、英文大写字母、英文小写字母和特殊字符组成的8-18位的字符。
、提交后完成注册。

(二)、申请费减备案


①、进入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点击右上角“登录”,选择主体类型,输入账号密码,验证后登录账号。


、光标放在“专利事务服务”栏目上,点击“费减备案”-“费减备案请求”-“业务办理”。




、填写备案信息。勾选对应的年份、备案人注册国家(地区),填写备案人的地址等相关信息、上年度纳税额(单位是“万元”),建议选择“是”接收短信通知,填好后点击下一步。

左右滑动分别查看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需填写的资料


、点击“专利收费减缴证明文件”,上传不同类型主体办理费减所需的资料。


、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等待审核。审核结果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短信至所填写的手机上。








六、注意事项



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请求最迟应在相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2、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费用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

3、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缴除申请费外尚未到期的费用。

4、申请人须费减备案审批“合格”之后提出费减请求,才能获得费用减缴。






专利官费收费标准


(人民币:元)
费用种类 全额 单个申请人减缓(85%) 2个及以上申请人减缓(70%)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135 270
印刷费 50 不予减缴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75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75 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 375 750
(三)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150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45 9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45 90
(四)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不予减缴
(五)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不予减缴
(六)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不予减缴
(七)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不予减缴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缴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缴
(八)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不予减缴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不予减缴
(九)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不予减缴
(十)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不予减缴
2.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不予减缴
3.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不予减缴
4.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 不予减缴
5.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不予减缴
(十一)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2400 不予减缴
(十二)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发明专利 30 不予减缴
实用新型 30 不予减缴
外观设计 30 不予减缴
(十三)年费
1.发明专利(授权开始前10年减缓)
1-3年 900 135 270
4-6年 1200 180 360
7-9年 2000 300 600
10-12年 4000 600 1200
13-15年 6000 900 1800
16-20年 8000 1200 2400
2.实用新型(10年减缓)
1-3年 600 90 180
4-5年 900 135 270
6-8年 1200 180 360
9-10年 2000 300 600
3.外观设计(10年减缓)
1-3年 600 90 180
4-5年 900 135 270
6-8年 1200 180 360
9-10年 2000 300 600
11-15年 3000 450 90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08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1日
标  题: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令第769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缴纳费用;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

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第四款中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二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二款修改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

二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四、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二十五、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二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二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二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专利权期限补偿”,包括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

“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

“(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

“(二)因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

“(二)申请延迟审查;

“(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 (一)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 (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 (三)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

三十七、将第五章改为第六章,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四)专利许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四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四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四十四、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四十五、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四十六、删去第八十条。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五十、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

五十一、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

五十二、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五十三、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调整。”

五十四、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纳。”

删去第二款。

五十五、将第十章改为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五十六、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五十七、删去第一百二十一条。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五十九、增加一章,作为第十二章,章名为“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包括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

六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六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七条:“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六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八条:“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六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条:“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一条:“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六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六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四条:“已在国际局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十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技术资料”修改为“技术信息和资料”。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第四项中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修改为“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码”。

(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在第一款中的“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后增加“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

(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七)将第四章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八)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九)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

(十)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删去其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

(十一)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其中的“减缴或者缓缴”修改为“减缴”,“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十二)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第二款中的“国际公布日”后增加“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

(十三)将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代理人”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并附具”修改为“必要时应当提交”。

此外,根据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十四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八条 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缴纳费用;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二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五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第三十一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四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五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第四十六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七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第五十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五十一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五十四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第五十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第六十二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六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十八条 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七十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七十一条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考虑。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理。

第七十三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五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第五章 专利权期限补偿

第七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十八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

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

(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

(二)因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

(二)申请延迟审查;

(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第八十条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第八十一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一)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三)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

第八十二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十三条 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八十五条 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四)专利许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八十六条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第八十九条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五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九十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九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九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第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十八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九十九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一百零二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一百零三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第九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一百零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专利权的终止;

(八)专利权的恢复;

(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十)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

(十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十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

(四)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

(五)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恢复;

(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十)专利权的转移;

(十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二)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三)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

(十四)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五)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十六)文件的公告送达;

(十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一百零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按照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机关或者区域性专利组织交换专利文献。

第十章 费  用

第一百一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纳。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的请求。减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第一百三十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第一百四十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已在国际局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师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必要时应当提交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的,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